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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征收管理的公告

2019 65438+10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65438+萬元。為保證這壹優惠政策的順利實施,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公告,明確了壹些征管問題。具體包括:

壹、關於月度(季度)銷售口徑的執行情況。

明確納稅人以全部增值稅應稅銷售活動(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相結合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和無形資產扣除銷售不動產後銷售額未超過65438+萬元的,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例如:

例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勞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總銷售額為9萬元(= 4+3+2),未超過65438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納稅人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不動產9萬元的免稅政策。

例2:某小規模納稅人2065.438+2009年10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勞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65438萬元。總銷售金額為17(=4+3+10)萬元,剔除出售房地產後的銷售金額為7000(= 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7萬元的貨物和勞務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10萬元的不動產應按規定納稅。

第二,差別稅收政策的應用

營改增以來,營業稅的壹些差別稅收政策得以延續。如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以扣除對外支付的分包合同後取得的全部價外費用余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明確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差額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同時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申報?免稅銷售報告口徑。例如,2065438+2009年1,某建築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築勞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築企業支付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後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萬元的免稅標準。因此,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當月享受小規模。

三、關於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的選擇

小規模納稅人,納稅期限不同,可能享受不同的免稅政策。例如:

情況1: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 1-3個月銷售額分別為5萬元、11萬元、1.2萬元。如果按月繳稅,1月只有5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如果按季度繳稅,由於本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沒有超過免稅標準,所以這28萬元全部可以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願意按季納稅。

情況二: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1-3月銷售額分別為8萬元、11.2萬元。如果按月繳稅,1個月的8萬元可以享受免稅。如果按季度繳稅,因為那個季度的銷售額是365438。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願意按月納稅。

基於上述情況,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公告明確,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自身實際經營情況,選擇按月或按季納稅。為了保證納稅人納稅期限在年度內相對穩定,也明確了壹旦選定,壹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四、其他個人出租房地產保單的申請。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2016號23號公告、53號公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述的其他個人,以壹次性收取租金(含預付款)方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相應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享受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充分享受政策,免稅標準提高至65438+萬元後,政策繼續執行。

五、壹般納稅人登記。

2018年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統壹為500萬元時,允許此前按較低標準認定(登記)的壹般納稅人在2018年底前自願選擇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此次將增值稅免征額標準提高到65438+萬元,相當於對年銷售額在1.2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納稅人實行免稅政策。在這種情況下,壹些普通納稅人可能會要求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享受免稅政策。為確保納稅人能夠充分享受減免稅政策,公告明確,壹般納稅人年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可選擇在2019年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後可享受免稅政策。需要註意的是,選擇2018重新登記的納稅人,仍可選擇2019重新登記;但選擇2019重新登記的,重新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重新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六、增值稅預繳政策的應用

現行增值稅提前實施了多項稅收征管措施,如跨地區提供建築勞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考慮到免征額標準從3萬元提高到65438+萬元,納稅人的政策受益範圍和程度有了很大提高。公告中明確,按現行規定應預繳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其在預繳地的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不需要當期預繳稅款。本公告發布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七、關於出售房地產政策的適用。

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涉及納稅人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增值稅免稅標準提高到65438+萬元後,如果不動產銷售額為20萬元,那麽:第壹種情況,個體工商戶選擇按月納稅,不動產銷售額超過65438+萬元免稅標準的,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第二種情況,個體工商戶選擇按季度納稅,且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的,不需要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因此,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根據其納稅期限、公告第六條及其他現行政策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其他個人偶爾出售房產,按現行政策納稅。因此,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免征增值稅。比如,其他個人出售房屋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享受免稅;不符合免稅條件的,要照章納稅。

八、已繳納稅款和開具專用發票的處理問題。

根據現行政策,自行開具或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就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對應的應稅行為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告中明確,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可在全部收回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九、2019 1(季度)涉稅事項追溯適用

考慮到免稅文件發布時間晚於免稅政策開始實施的時間(2019 1),為確保小規模納稅人充分享受10萬元免稅政策,公告明確了小規模納稅人2019第壹個納稅期間已繳納稅款的追溯處理。即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0月份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1季度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開具普通發票已繳納的稅款可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X.關於開發票的問題

為方便納稅人開具發票,已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免稅標準調整後,月銷售額不超過654.38+萬元的,可繼續使用現有稅控設備開具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已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也可以利用現有稅控設備繼續開具。除上述情況和同步調整銷售額標準外,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他事項,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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