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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廣元市棚戶區改造方案及補償標準

利州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廣元經濟開發區、市天然氣綜合利用產業園管委會:

《廣元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已經第六屆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11年8月29日

廣元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內土地和房屋補償安置工作,改善城市棚戶區居民居住環境,提升城市形象,加快棚戶區改造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國家關於棚戶區改造的政策法規,結合廣元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中心城區城市棚戶區改造範圍內國有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補償和安置。

第三條城市棚戶區改造堅持規劃主導、群眾自願、政府為主體、市場運作、市城聯動、區為主體、部門協調的原則,依法推進。

第四條改造區域範圍內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實施單位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按照原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第二章征收決定

第五條作出征收決定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棚戶區改造初步方案,並將補償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方面對改造方案和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在改造區域內征求公眾意見,吸收合理意見,並廣泛公示棚戶區改造方案、征收補償方案和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征求意見時間不少於30日。

(2)在征求意見期間,改造區域內贊成實施改造的戶數比例未達到90%,暫不作出征收決定。五年內原則上不再由政府牽頭實施棚戶區改造。

(3)按照《廣元市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四)房屋征收部門會同住建、國土、城管、公安等部門和基層組織,組織對棚戶區改造範圍內的房屋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逐戶調查登記;對未經登記的房屋和未經批準的建(構)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上門調查登記在棚戶區改造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於10天。

第六條征收範圍確定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通知住建部門、土地、城管、工商、稅務、衛生、公安等部門。書面暫停辦理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裝修及經營許可等手續。棚戶區改造範圍內,並及時就暫停的有關事項進行公告。暫停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應當足額發放,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八條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棚戶區改造土地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發布公告。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九條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三章征收、補償和安置

第壹節補償

第十條棚戶區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進行。

第十壹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簽訂補償協議。被征收人(戶數)征收補償協議簽訂率達到90%以上。協議生效後,統壹進行補償,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時間進行搬遷。

第十二條土地房屋征收補償的對象包括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人和按照租賃協議享有權益的承租人。

第十三條被征收房屋應當符合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和面積。被征收人認為被征收房屋實際面積與被征收房屋證書面積不壹致的,以實際測繪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市場評估的基礎上,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或者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

房屋征收補償包括以下內容: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四)室內裝修和室外附屬設施的補償;

第十五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進行評估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自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協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組織被征收人投票,或者采取抽簽、搖號等隨機方式確定。

第十六條依法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用具體標準由各棚戶區改造項目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制定。

第十七條征收非住宅房屋導致被征收人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停產停業的,根據房屋征收前的納稅情況或者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以及停產停業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為住宅房屋且實際用途為經營性的,被征收人取得工商、稅務、衛生等部門的批準登記文件。公告征收前,並按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進行市場評估後補償房屋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參照本辦法第十七條執行。未取得上述部門的批準和註冊文件,停產停業損失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室內裝修價值和室外附屬設施、附著物補償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

房屋價值、停產停業損失、室內裝修價值和室外附屬設施附著物的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另行評估。

第二十條征收改造區域範圍內的企事業單位資產,由房屋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 * *同委托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償價格的依據。需要搬遷的,由被征用的企業事業單位搬遷,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協調。

第二十壹條被征收房屋用於出租的,產權人與承租人有約定的,按照雙方約定給予補償。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協商補償: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補償給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

(二)搬遷費用、搬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對承租人的賠償。對產權人自用的補償;

(三)租賃房屋內部裝修屬於承租人投資部分,補償給承租人;屬於產權人投資的部分,補償給產權人。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人在公告規定的簽訂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獎勵10-100元。被征收人完成遷出並同意在約定期限內拆除建(構)築物的,按遷出時間給予每平方米10-100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並在約定時間內搬完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給予相應獎勵外,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20%給予貨幣獎勵。

第二十四條棚戶區改造範圍內,征收下列房屋或建築物,不予補償:

(壹)違反規定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新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

(二)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

(三)建設、國土、城管等部門調查認為不應補償的建(構)築物。

第二節過渡

第二十五條因棚戶區改造建設需要搬遷和過渡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以被征收房屋的認證建築面積或者實測建築面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壹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二)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自被征收人實際搬出房屋之日起至房屋征收部門通知被征收人領取安置房之日止,過渡期延長3個月。

(三)臨時安置費按照征收公告發布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型、同地段的單位租金計算。

(四)在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周轉房小於原房面積的,應當向被征收人補足臨時安置費。

第三節重新安置和住房歸還

第二十七條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

房屋產權調換原則上應在棚戶區改造區域內進行,或就近地段進行,或根據被征收人意願異地進行。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房屋,按照先簽約、先搬遷、先選房的原則進行;簽訂合同且同期拆遷房屋的,以抽簽、搖號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第二十九條產權調換在不減少被征收房屋面積的前提下,也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1)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為多層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1:1返還房屋。

(2)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的房屋為高層的,鑒於公攤面積增加,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高層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1:1.2返還房屋。

(3)被征收房屋為經營性用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築面積與產權調換房屋建築面積1:1的比例返還房屋。

(四)按本條第(壹)、(二)、(三)項返還房屋後,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如區位、樓層、結構、折舊等,不予結算。

(五)按照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返還房屋的,返還房屋的分攤面積超過15%的部分由政府承擔,計入返還房屋的產權面積。後期費用由被征收人承擔。

(六)符合本條第(壹)、(二)項的,建築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免收50平方米。

(7)回遷房屋為住宅的,被征收人實際選擇的面積大於10平方米,按主管部門審核的成本價購買;超過10平方米的按市場價購買。實際選擇的住房面積小於應享受的住房面積,按照該住房的市場價格進行貨幣補償。

(八)退回房屋作經營性使用的,被征收人實際選擇的房屋面積與被征收房屋面積的差額,按照退回房屋作經營性使用的市場價格結算。

第三十條承租直管公房或自管公房的住戶,原則上由產權人安置。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並申請的,可優先配租配售。

第三十壹條選擇產權調換的,水、電、氣、有線電視、通信等被征收房屋不再給予補償,房屋按照與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條件免費安裝開通。未安裝在原被征收房屋內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入網相關收費標準支付費用。

享受低保的家庭,在返還房屋時,免收相關入網費用。

第三十二條房屋產權調換手續,在被征收人遷入後0年內,由房屋征收部門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壹)被征收房屋產權手續齊全的,按原用途和性質辦理產權手續。

(二)被征收房屋產權手續不全或無產權手續的,根據住建、國土、城管部門的認定處理意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產權手續。

第四章爭議解決

第三十三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在保存被征收房屋證據後,報負責組織棚戶區改造的城市人民政府,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根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房屋產權有爭議的,爭議雙方應當自行協商。在征收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權屬不清處理。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爭議的,組織棚戶區改造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壹)被征收人對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後拒不執行復議或訴訟結果的;

(二)被征收人不執行城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壹款作出的補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參與、支持或者指使被征收人阻撓征收工作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城市管理、住建、土地、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的規定對未登記的建築物或者征收不明的房屋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或者未作出調查結論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被征收人以謀取不當補償為目的,弄虛作假或者作虛假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使用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依法進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壹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補償費的,以及超過補償安置標準和範圍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四十二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錯誤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以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廣元市棚戶區改造項目,可根據本辦法,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分別編制征收補償實施方案。

第四十四條廣元市中心城區舊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在《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公布前參照本辦法執行,在《細則》公布後按照《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五條征收改造區域內農村集體土地和農房的,參照本辦法執行程序,具體補償安置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廣元市征地附著物補償標準和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廣元市征地附著物補償標準補充規定》和《房屋拆遷安置辦法(暫行)》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不適用於已經招標並簽約的棚戶區改造項目。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廣元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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