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水權制度以法律為主導,表現出東西方的差異。美國的水權屬於財產權,與土地所有權相聯系。美國的水權分為四種:河岸權、優先獨占權、混合水權和公共水權。水權分配主要是優先專有權的應用。水權轉讓,河岸權可以作為私有財產轉讓,節水者可以有償轉讓用水定額。水價是調水工程受益者壹次性支付的資源水價。美國建立了比較發達的水權交易市場、水權交易機構——水銀行和水權中介服務。美國也用政策、制度、資金支持很多大型水利工程。
4.1.2日本
日本現代水權制度始於1896年頒布的《河流法》。《河流法》規定,河流中的水資源屬於公共財產,任何人想要取水都必須獲得政府相關部門的許可。但同時,法律也規定現有用水者得到法律的默許,這種水權制度被稱為“習慣水權”。隨著水利工程的發展,常規水權逐漸向壹般水權(即“許可水權”)轉變。此時,原用水戶需要放棄之前的權利,獲得新的水權。大多數傳統水權都是這樣轉變的。
對於新的水權需求,國土交通省會根據河流現狀,在滿足老用戶需求的前提下,制定新的水權。如果水資源不足,政府將要求新的用水者建造新的水庫或參與水利發展計劃。
總之,日本的水權制度隱含著壹個原則,就是尊重已經形成的所有權格局,後來者主要通過其他渠道滿足自身需求。
4.1.3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水資源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於州政府,水權類型可分為三類:壹是批發水權,即授予電力公司、灌溉和供水職能的管理機構的水權;二是許可證,即授予個人和管理項目直接取水、用水的權利,有效期15年;三是用水權,即農民用水進行灌溉、生活和與土地相關的畜牧業的權利。早期,配水由用水戶申請,州政府批準。現在是通過政府實施水權拍賣和水權交易獲得的。上述三種水權可以臨時或永久轉讓、區域內外轉讓或部分轉讓。水價完全由市場決定,主要靠拍賣和招標。
4.1.4瑞士
經過19世紀下半葉至20世紀的發展演變,瑞士的水權逐漸由州(或地方)變為聯邦,地下水和部分噴泉也由私有化變為公有。
4.1.5英國
英國的水資源經歷了從地方分權管理到流域管理的歷史演變。目前實行的是中央水資源按流域統壹管理、水務民營化的管理體制。
4.1.6法國
法國采用“議會制”的流域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流域水管理局來統壹管理流域水資源。城市水務經營是將資產所有權轉讓給私人企業,實行有計劃的委托經營,即特許、特許權,水權、水利資產歸城鎮所有。
4.1.7西班牙
西班牙水法明確規定水資源歸國家所有,國家治水原則是實行流域管理。根據該法,全國各河流設立了九個“流域水文委員會”,以統壹方式管理其流域的水事務。
4.1.8伊朗
伊朗采取跨行政區域統壹管理的模式,實現水資源的總體供需平衡,成立統壹的稅務局,統籌管理水價制定、水資源分配和汙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