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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躍[1994]第42號原文

郭躍[1994]第42號原文:

《關於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後有關問題的會議紀要》

1994年2月22日

2月17日下午,國務院總理朱镕基主持召開會議,研究財稅體制改革方案出臺後的有關問題。國務院副秘書長何椿霖,中央財經領導小組副秘書長曾,國家計委、經貿委、體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新華社、人民日報社等單位的負責同誌出席會議,財政部劉仲藜、經貿委、何光輝、國家稅務總局金鑫作了報告和說明。

據悉,新稅制運行1多個月以來,總體情況平穩正常。有關部門及時組織力量,對新舊稅制銜接過程中的壹些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辦法。到目前為止,沒有出現大的問題和價格大幅上漲,稅收收入保持較高增長,社會各界和大多數企業對新稅制的反應是好的,沒有給生產和流通帶來不利影響。

會議認為,1多個月的實踐證明,財稅體制改革方案是正確的,廣大財稅幹部努力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為改革的順利實施創造了條件,取得的成績應當充分肯定。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對各種改革方案的熟悉和理解還有壹個過程,壹些問題還沒有暴露出來。有關部門要進壹步做好調查研究,及時解決改革中的各種問題,切不可掉以輕心。財稅改革是今年中國經濟工作的重點。目標是建立新的運營機智,不能指望在1年內解決所有的財務問題。為了穩定大局,減少矛盾,防止出現嚴重的通貨膨脹,國家過去給予的優惠政策,近期應盡量維持,但不開放新的減免稅。經討論,會議原則同意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報告,並就壹些具體問題達成如下意見:

壹是采取壹些特殊措施,解決少數企業因稅負變化和負擔增加而難以自行消化的生產經營困難。

(1)對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部分建築材料(如磚、砂等)可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生物制品、中藥材和中成藥、以動物為原料生產的工藝品。

(2)為方便農產品流通,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三)對國有糧食企業批發調撥的軍用糧油、城鎮居民糧油和農村返銷糧油,以及城鎮居民零售糧油,免征增值稅1994、1995。

(四)出售從國外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

(五)對農業生產資料商品(飼料、化肥、農藥、塑料薄膜、農業機械)的批發和零售,繼續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對小化肥、農藥、農膜、飼料的生產和銷售,繼續給予免征增值稅的照顧。

(6)國家物資儲備局銷售的儲備物資,先征稅後返還,稅務部門按規定征收增值稅,財政部門將征收的稅款返還納稅人。

(七)為扶持殘疾人就業,平衡水手政策,對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更換勞務免征增值稅。

(八)為平衡生產和流通企業稅負,對商業部門上年末入庫的汽、柴油不再征收消費稅,已征收入庫的,退還企業。

(九)為支持電影產業發展,對電影制片人銷售電影拷貝所得暫免征收增值稅。

(10)關於黃金的征稅。為了保證納稅的連續性,對黃金生產、流通、加工的各個環節都要征收增值稅,生產和銀行流通的部分可以采用即收即退的辦法返還。

(十壹)為鼓勵技術引進和推廣,對科研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十二)對保險公司承保的簡單人身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家庭雙方財產保險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二、關於國家批準的減免稅政策。

(壹)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的有關規定,原由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稅收減免政策(包括已批準的新產品、部分行業和產品的稅收返還和稅收減免政策)需保留過渡,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65438號文件中審核確認。

(二)繼續對軍品和軍工企業給予減征或免征流轉稅的照顧,原有減免稅的範圍和內容基本保持不變。軍工企業所得稅減免問題另行研究。

三、關於現行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

(壹)對政策性強、影響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現有減免稅優惠政策,予以保留並另行明確。主要包括: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區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按15%征收;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新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富余人員開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在限期內可按產業政策減免所得稅。

3.以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5年內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4.在國家確定的“老、少、窮”地區新辦的企業,3年內可以減免所得稅。

5.從事技術轉讓的企事業單位,以及技術轉讓過程中的技術咨詢、技術培訓、技術服務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

6.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企業可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城鎮失業人數達到規定比例的,三年內可以減免所得稅。

8.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的辦公工廠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免征或減征所得稅。

(2)在現行的減免稅優惠政策中,需要執行壹段時間後再逐步解決,但在執行中沒有明確,在壹些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中明確的事項有:

1.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的收入,在1994年底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2.鄉鎮企業可減少應納稅額10%補貼社會費用,取消稅前費用10%。

方式。

3.水利工程單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間免征所得稅。

4.在第八個五年計劃期間,對外承包公司的海外收入免征所得稅。

5.生產副食品的企業在“八五”期間將免征或減征所得稅。

(三)現行稅收減免優惠政策已經過時,明顯不合理或者在改革中已經解決的,

予以取消,主要是:

1.所得稅前提取單壹留存利潤,從銷售收入中提取新技術開發費,補充流動資金的政策。

2.四種電子產品所得稅減免政策。

3.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和行政事業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和招待所的所得稅減免政策。

4.歸僑開辦私營企業的所得稅免稅政策。

5.貿工農產供銷壹體化集體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6.邊貿地區內聯企業所得稅政策減按24%征收。

科研機構“試點”產品收入可享受免征所得稅政策。

8.原國有、集體和私營企業所得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減免稅政策。

9.所得稅前還貸政策。

四、關於雲南中緬邊境小額貿易稅問題。

(壹)邊境小額貿易進口的貨物,減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征收邊境建設稅。

費用。

(2)邊境小額貿易進口的貨物在境內銷售時,農產品按照10%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農產品以外的貨物按照6%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五、其他幾個具體問題

(1)在土地增值稅問題上還有壹些反映。請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進壹步研究,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並據此制定實施細則。在實施細則出臺之前,暫不執行土地增值稅條例。

(二)關於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請有關部門進壹步認真研究,在作出具體稅收規定前暫不征稅。

(3)關於資源稅,壹些獨立礦山反映納稅困難。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貿委研究解決辦法。

(4)去年國務院批準9家企業境外發行h股,繼續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充分考慮今年新批境外發行h股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再做研究。

(五)關於卷煙、名酒的消費稅問題,請國家計委會同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進行調查研究,盡快制定具體辦法。

(6)關於運輸費用不能在增值稅中抵扣的問題,意見很多。請財政部、稅務總局組織調查,提出解決辦法。

(7)為解決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采取了兩項緊急措施:壹是年銷售收入低於規定標準,但能正確計算銷項、進項和應納稅額的工業和批發企業,可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二是規定稅務機關可以代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解決會計核算不完善的小企業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問題。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進壹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規範的解決方案。

(八)關於深圳、珠海、汕頭、廈門經濟特區、浦東新區、海南經濟特區減征內資企業所得稅15%的問題,另行研究。

(九)要嚴厲打擊印制、出售、使用假發票行為,對已發現的案件線索,抓住不放,壹查到底,從重從快處理。請公安部積極配合,做好這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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