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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寧市政府 賴賬?

浙江省海寧市財政局

擅自篡改政府文件,拒不支付契稅補貼

2009年7月我購買海寧市許村鎮海藍半島期房住宅壹套,面積133平方米, 2010年12月31日房屋交付後即去辦理產權證並繳納了契稅。根據海寧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4日海政發(2008)105號文件《關於保持海寧市房地產市場穩定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第五條的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購買普通住房的,對已繳納的契稅(地方留存部分),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給予補貼”。2011年3月前去海寧市財政局辦理契稅補貼退款手續時告知:不能享受補貼。

問其原因,經辦人提供了2009年12月16日海寧市財政局財政審批科《海寧房產財政補貼相關事宜告知書》:自2009年1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內契稅補貼需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不包括交接書和補充合同); 2、開具不動產銷售專用發票; 3、已繳納契稅。符合這三個條件的可享受財政補貼政策, 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可辦理具體購買商品房財政補貼手續。辦理財政補貼兌付時間截止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再辦理。

《海寧房產財政補貼相關事宜告知書》是明顯違法的壹個告知,篡改了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理由如下:

1、(2008)105號文件規定:“自發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購買普通住房的,對已繳納的契稅(地方留存部分),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後給予補貼”。 購買普通住房就是現房與期房二種,現房、期房也是不區分的。如果是現房,在此期限內是完全可以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期房是根本就不可能的。政府文件只是要求在此期限內購買普通住房,契稅是在產權證取得後補貼,已繳納是取得補貼的前提。什麽時候需繳納文件是不明確的。況且2009年7月購買的期房是不可能在2009年1月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繳納契稅。

2、《告知書》要求在此期限內開具不動產銷售專用發票。期房在沒有交付的情況下,面積是不能確定的,不可能取得不動產銷售專用發票,政府文件沒有此要求。

3、《告知書》要求在此期限內已繳納契稅。由於沒有不動產銷售發票,無法繳納契稅。

4、《告知書》告知:辦理財政補貼兌付時間截止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再辦理。如果是在此期限內購房的人,妳財政局壹個個的發了通知,如此告知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問題是妳財政局自己發壹個告知書,我們有什麽義務必須要看到或知道妳這個《告知書》?行政程序違法。

5、政府文件明確是在此期限內,購買住房給予補貼,是壹種鼓勵性的行政給予,財政局《告知書》擅自的縮小了這種行政給予的範圍,進行了擴大的解釋,是超越職權的行為。

6、(2008)105號文件明確財政局、建設局是制定操作辦法並解釋。但是沒有授權擴大或縮小補貼範圍即制定文件的職權,財政局只能是制定如何領取的具體辦法,解釋也必須是在文件範圍內的解釋,不能超越文件範圍外的解釋,否則就是無效的。

7、希望財政局認真的去學習壹下周邊相關政府的補貼辦法,其他的政府只要在此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備案壹個條件即可享受補貼,為什麽妳海寧市同樣的文件就不能享受?還要附帶其他的2 個條件?附:

余杭區購房退稅政策以合同為準還是交契稅的時間為準。

內 容: 是買了期房 要到2011年才交付。合同是於2009年6月簽訂

請問可以享受購房退稅政策嗎。需要提前繳契稅嗎?

附 件:

信 箱: 網上12345 答復單位: 網上12345 答復時間: 2009-12-21

答復內容: 妳好!根據《余杭區個人普通住房買賣稅收補貼申請指南》的規定,依妳現提供的資料,符合享受稅收補貼政策的條件,但是根據余財政[2009]141號文件的規定,由於妳簽訂合同在09年6月份,因此妳要先去房屋所在的稅務分局辦理申報手續並繳納契稅,稅收補貼要在房產所有權證辦理完後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分局申領。

8、要取信於民就要兌現承諾,妳政府明明白白的白紙黑字,財政局如此的曲解文件精神,且在正規的文件上蠻橫無理的要求:截止2010年3月31日,逾期不再辦理。霸王到如此地步,天下少有。

情況反映如有虛假,願承擔法律責任。因壹個海藍半島就牽涉到300余個業主的利益,況且整個的海寧市有多少個此期限內購房的業主?我們就此事向妳們投訴。希望海寧市人民政府履行承諾,退還我們的補貼。妳的查詢碼:1315924827275 海寧市035535

201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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