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
海外公司:海外公司是相對於境內公司而言的。境內公司就是依據本國法律在本國註冊成立的公司。相應的,壹般而言依據外國法律在外國註冊成立的公司即為海外公司。
離岸公司:離岸公司是依據離岸地法律在離岸地註冊成立的公司,因此離岸公司當然屬於海外公司,但是反過來,海外公司並不僅指離岸公司,其內涵範圍更廣,外延更大。
在貿易往來乃至法律實踐中,許多人都沒有註意到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的法律特性,混用離岸公司與境外公司概念,這是需要註意的。
2. 成立依據
離岸公司:離岸法域的專門離岸公司法規範。比如,在當地規範離岸公司的法律是《維爾京國際商務公司法》,而在開曼群島,則為《開曼群島公司法》第七章下的豁免公司規範。
海外公司:註冊地國家的壹般公司法律規範。
3. 運營範圍
離岸公司:離岸公司不得在離岸法域內經營,或者說離岸公司是排除其在本土經營的公司。
離岸公司的註冊地在離岸法域境內,而其主要經營管理活動都在所註冊的離岸法域之外進行,離岸公司由此具有了註冊地和經營地相分離的特征。
海外公司:壹般而言,不存在特別的運營限制。
4. 註冊地分布特征
離岸公司:從地理條件上看,離岸公司註冊地分布集中,主要在三個區域:靠近南北美洲的大西洋和加勒比海地區、歐洲地區、遠東和大洋洲地區。
海外公司:分散於全球各個國家,沒有集中的註冊地。
5. 註冊目的
離岸公司:主要是為了實現稅務籌劃、境外上市融資、投資工具等。
海外公司:便於直接在當地從事股權管理、貿易投資活動。
6考慮因素
離岸公司:大部分投資人考慮註冊離岸公司主要是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
海外公司:主要基於公司實際經營管理或貿易往來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