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司如下:
月平均=(月初值+月未值)÷2;年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2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壹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小微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由30萬提升至5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8小型微利企業15%怎麽算?
小型微利企業按20%的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表中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是25%,所以在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半征收的稅收優惠時,減免稅額是按應納稅所得額*15%計算的。
企業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為鼓勵和扶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的發展而采取的壹項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壹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對稅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於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