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部門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應當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相應簽註。
二、辦理流程
咨詢領表->拍照填表->提交表格,提交身份證、戶口本等證明材料原件,領取回執繳費->審核、審批、制證->按照預約時間,憑回執領取通行證。
三、申請條件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學習或工作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壹起申請。
2.生意。(1)單位派往香港或澳門出差。“單位”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在國家稅務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1年多次商務簽註,須由所在單位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2)個體工商戶前往香港或澳門經營。(三)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內地與香港或澳門的人員。
3.團隊旅行。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赴香港或澳門旅遊的團隊。
4.個人旅行。批準設立個人永久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
5.其他人。(1)因醫療、殯葬服務、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2)在澳門就讀和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
6.留下來。經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澳門學習、就業或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四。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可從合肥警方網站下載),並附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8×33mm)。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申請人年齡在16周歲以下,只需提交戶口簿;軍人只需要提交身份證明,提交復印件。
3.與申請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4.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應當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動詞 (verb的縮寫)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要求提交能夠確認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以及被訪親屬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在香港或澳門就業、就學證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在1年內申請再次探望香港或者澳門的同壹親屬,無需繳納親屬關系證明。
2.生意。(1)本單位派遣到香港或澳門出差的人員,已辦理備案登記的,須提交備案登記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單位人員,提交年度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證原件,提交復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工商戶申請赴香港或澳門經商,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年審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三)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內地和香港、澳門人員需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3.團隊旅行。免於提交與申請相應的證明材料。
4.個人旅行。免於提交與申請相應的證明材料。
5.其他人。(1)如因醫療、喪屬、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必須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在澳門學習、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赴港,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澳門就業單位出具的赴港證明。
6.留下來。(1)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確認書》原件和《澳門高校錄取通知書》,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已就業非本地工人預測名單》原件或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並提交復印件。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三)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就業的,還須提交商務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4)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停留簽註有效期滿後,繼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停留。其中,在香港學習、工作、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處簽發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學習證明;在澳門就業的,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批準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續簽名單或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出具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受聘於澳門的員工親屬應提交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不及物動詞聯檢組的意見
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的國家工作人員,必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由有關單位辦理通行證和簽註;士兵,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工作單位按照人事或者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其他人員無需提供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七。審批受理
1.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本人提交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1)申請人年齡在16周歲以下或已滿60周歲,委托人可以代為申請;(2)在同壹受理部門的人員,持同壹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同壹原因再次申請簽註的,可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但異地業務簽註申請不在此列。
上述情況,委托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申請人年齡在16周歲以下,只需戶口簿,軍人需提交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2、內地居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不批準其赴港澳申請,或者其往來港澳通行證被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1)是法律禁止出境的人。
(2)為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人員簽發的往來港澳通行證。
(三)編造信息、提供虛假證明,欺騙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的。
(四)在香港、澳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歸國人員。
(5)原發證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認為的其他情形。
八、簽註種類、出境有效期、旅行次數及備註。
往來港澳簽註分為六種:探親(T)、商務(S)、團體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停留(D)。根據應用進行分類和發布。
1,探親簽註。(1)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或三個月內多次簽註,自首次入境之日起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90日;其中,探望在港配偶並有未成年子女者,可簽發1年多次簽註。(2)探望兄弟姐妹,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2.商業代言。(1)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已備案登記的單位人員可每3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3個月重復簽發壹次,每1年重復簽發壹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二)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七天。(三)自駕車往來內地和香港或澳門的人員,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和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3.團隊旅遊代言。可以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簽註,1年簽發壹次簽註,1年簽發兩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4.個人旅遊簽註。可以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簽註,1年簽發壹次簽註,1年簽發兩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5.其他代言。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三個月簽發兩次,每1年簽發壹次,每1年簽發兩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6.停留背書。簽發多次簽註,出境有效期按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1)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出境簽註有效期按香港入境處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2)赴澳門留學,出境簽註有效期按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入學證明確認書》所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澳門就業的,出境簽註的有效期按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或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應按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有效的出境簽註,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停留不超過90天。
九、辦證時限
1.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旅遊商務簽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後8個工作日內辦結,肥東、肥西、長豐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辦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不含旅遊、商務)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持有效往來港澳護照再次申請簽註的,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的,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肥東、肥西、長豐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隊受理的,在八個工作日內辦結。但不允許異地辦證或調查申請材料。
2.對急需赴香港或澳門就醫、探望危重病人、參加葬禮等特殊情況的申請,按照工作緊急的原則優先審批。
X.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100元/卡,多次簽註100元/張有效,壹次20元/張,兩次40元/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