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農民專業合作社(無論是否為壹般納稅人)銷售免稅商品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設計印制,僅供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使用,是納稅人反映其經濟活動的重要會計憑證,也是記錄銷售者納稅義務和購買者進項稅額的法律憑證。它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的關鍵壹步。與普通發票不同的是,它不僅具有商業憑證的功能,而且由於發票上註明的稅款抵扣,買方還要向賣方繳納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功能。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鏈接了壹個產品從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的所有環節,維護了稅收的完整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條國家有計劃地為各級稅務機關配備現代信息技術,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與其他政府行政機關的信息共享系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第七條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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