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達到規定退休年齡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年限)後,有權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第五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逐步實現省級社會統籌。第六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職工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以下簡稱統賬結合)的制度。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基本養老保險的主管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規定承辦基本養老保險工作。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
農墾和森工系統(不含伊春林業局和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地方社會統籌的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第九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
(壹)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和運營收入;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
(五)財政補貼;
(六)其他收入。第十條企業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決定。第十壹條破產企業應當按照法定程序清償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支付相當於其退休人員10年基本養老金的金額;不夠繳納十年的,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按其職工年工資總額的28%計算繳納十年,然後減半核定。五年後如有缺口,由相關部門統籌解決。第十二條職工按照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月工資高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繳納,超過部分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月繳費工資低於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退休年齡,退休或者辭職後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三條企業和職工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得減免。
企業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職工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第十四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存入銀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第十五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組成。
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社會統籌基金不得占用個人賬戶資金。個人賬戶資金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管理,納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制定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辦法,勞動保障和財政部門對基金管理和投資運營進行監督。第十六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或者用於平衡財政預算。第十七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執行,並報上壹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金融監管機構和工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