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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風險特性有哪些方面

由於互聯網的技術特點決定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特性,壹般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金融風險擴散速度較快。無論是第三方支付還是移動支付,包括P2P、大數據金融、眾籌平臺、信息化金融等在內的互聯網金融,都具備高科技的網絡技術所具有的快速遠程處理功能,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務提供了強大的IT技術支持,反過來看互聯網金融的高科技也可能會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風險的擴散速度。在傳統的紙質支付交易結算當中,對於出現的偶然性差錯或失誤還有壹定的時間進行糾正, 而在互聯網金融的網絡環境中這種回旋余地就大為減小,因為互聯網或者移動互聯網內流動的並不僅僅是現實貨幣資金,而更多的是數字化信息,當金融風險在短時間內突然爆發時進行預防和化解就比較困難,這也加大了金融風險的擴散面積和補救的成本。

二是金融風險監管難度較高。對應的較高的互聯網金融技術環境中存在所謂“道高壹尺,魔高壹丈”,這對於互聯網金融的風險防控和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互聯網金融當中的網絡銀行、手機銀行等的交易和支付過程均在互聯網或者移動互聯網上完成, 交易的虛擬化使金融業務失去了時間和地理限制, 交易對象變得模糊,交易過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風險形式更加多樣化。由於被監管者和監管者之間信息不對稱, 金融監管機構難以準確了解金融機構資產負債實際情況, 難以針對可能的金融風險采取切實有效的金融監管手段。

三是金融風險交叉傳染的可能性增加。傳統金融監管可以通過分業經營、設置市場屏障或特許經營等各種方式,將金融風險隔離在相對獨立的領域。而互聯網金融中的這種物理隔離的有效性相對減弱,尤其是防火墻作用可能因網絡黑客等破壞而衰減,因此“防火墻”的建設更需要加強。隨著我國多家金融銀行機構的綜合金融業務的開展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業主與客戶之間的相互滲入和交叉,使得金融機構間、各金融業務種類間、國家間的風險相關性日益增強,由此互聯網可能引發的金融危機的突發性較大。

在以第三方支付、P2P、大數據金融、眾籌平臺、信息化金融機構等為主要模式的互聯網金融中,壹些超級金融集團利用國際互聯網金融交易網絡平臺進行大範圍的國際投資與投機活動, 這些集團既了解金融監管法律法規,又能利用法規差異逃避金融監管,獲取監管套利。這些機構本身既擁有先進的通訊設施,又掌握巨額資金,並有壹定的操縱市場及轉嫁危機的經驗和能力,需要防控這些機構利用互聯網來加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和突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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