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輸入從國外收到的形式發票?我需要在稅務機關登記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文件規定,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從境外取得的涉稅發票或者憑證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員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只能作為記賬憑證。
所以妳公司取得的境外憑證是可以收取的,但是稅務機關審核時需要提供確認證明。
2.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貨物種類較多時,應如何開具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可以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應同時通過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服務清單,並加蓋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三、法院判決企業支付了賠償金,但拿不到發票,這筆支出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賠償金的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因合同行為屬於企業所有,可以在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以用法院的裁判文書和收款人出具的收據作為扣款證據。
4.企業員工出國考察,由旅行社代為安排相關住宿,旅行社開具相關發票。可以根據發票在稅前收取費用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