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會計繼續教育新規出臺 主要有哪些變化

會計繼續教育新規出臺 主要有哪些變化

領學網為妳解答:

本規定所稱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包括:

(壹)持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

(二)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三)其他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

這說明了什麽?說明我們不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只要是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人員,都需要參加會計繼續教育!

同時: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科考試,折算為60學分。

除此之外,《征求意見稿》擴大了繼續教育的範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壹)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突出提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全面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整體素質,進壹步改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知識結構。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在統籌規劃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資源,引導社會辦學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並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整合繼續教育資源,提高繼續教育質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單位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督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六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壹)參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二)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機構(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三)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公布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四)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五)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六)參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以下簡稱省級財政部門)、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中***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培訓;

(七)參加中國註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八)參加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定期公布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名稱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除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還包括: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四)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壹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

(五)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六)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七)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六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於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壹般不少於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八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繼續教育形式,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壹)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考試,以及省級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60學分;

(二)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註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考試,每通過壹科考試,折算為6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通過當年度壹個學習科目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6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第壹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壹刊號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壹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6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壹作者折算為6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30學分;

(七)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中央有關部門、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或其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成績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為60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均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年度。

希望幫到妳

  • 上一篇:2020年春訓經驗範例總結
  • 下一篇:機關單位辦公工作總結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