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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法關於醉駕的處罰

法律主觀:

醉駕的處罰如下:《中華人民***和國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壹條規定:“飲 酒後駕駛機動車 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壹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 營運機動車 的,由公安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精含量20mg~40mg/100ml或飲酒後駕駛機動車未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暫扣1-2個月駕駛證,罰款300元;酒精含量60mg~80mg/100ml或壹年內因 飲酒後駕車 第二次被處罰的,暫扣3個月駕駛證,罰款300元;酒精含量80mg~100mg/100ml或醉駕機動車未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15日以下拘留、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駕駛證,並處1500元罰款;酒精含量大於100mg/100ml或醉駕機動車駛入城市中心區域的,拘留15日、 暫扣6個月 駕駛證,並處1500元罰款。

法律客觀: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 第二、四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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