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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人才公寓申請條件

法律分析:1、租賃型人才公寓以用人單位為主體進行申請,原則上不接受個人直接申請。用人單位須工商註冊、稅務登記均在歷城區。2、用人單位申請租賃型人才公寓數量遵循以下原則:(1)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每個用人單位可申請租賃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過10套;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達到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每個用人單位可申請租賃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過15套;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達到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每個用人單位最多可申請20套;上年度地方經濟貢獻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每個用人單位可申請租賃型人才公寓最多不超過30套;其他用人單位最多不超過3套。(2)經省市發改委認定、在我區籌備建設或者正在建設的省市重點項目,或者經我區項目聯審會議確定的重點項目,提出租賃型人才公寓申請的,按照“壹事壹議”的原則,由聯席會議根據實際情況討論確定租賃套數。(3)駐地高校、科研院所提出租賃型人才公寓申請的,按照“壹事壹議”的原則,由聯席會議綜合考量高校院所對歷城的經濟貢獻、科技貢獻、人才貢獻等因素,討論確定租賃套數。(4)用人單位為企業的,須為符合歷城重點產業發展方向的生物醫藥、智能制造、數字經濟、高端裝備、物流貿易、區域總部(包括國企、金融、能源)、文化旅遊、現代農業等領域企業。

法律依據:《濟南市引進人才落戶實施細則(試行)》 第四條 落戶渠道。(壹)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婚子女,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可設立家庭戶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在單位集體戶落戶;其他可在市人才服務局人才集體戶落戶。(二)無合法穩定住所且單位無集體戶的本科畢業生可在市人才服務局人才集體戶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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