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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服務價格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服務價格行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第三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價格管理監督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服務價格行為。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經營者是指提供有償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服務價格,是指經營者利用場所、工具、設施、技術、信息、知識、勞務等提供有償服務所收取的費用。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服務價格的管理、監督和必要的調節。

行業主管部門和計劃、工商、技術監督、稅務、財政、審計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價格主管部門管理服務價格。第五條服務價格應當以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為基礎。大部分服務價格由市場調節,少數重要服務價格由政府指導或定價。第六條對服務水平、服務環境等服務質量差異較大的服務行業或者服務項目,可以實行價格等級管理,按照質量分級定價。

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服務項目實行登記制度。第二章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第七條經營者應當依法自主制定或者協商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外的服務價格。在進行價格活動時,它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項目的有關定價辦法,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具體價格,自主確定和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的價格;

(二)根據評價的服務價格水平,實行優質優價,並制定合理的質量差價、季節差價;

(三)根據服務協議實行優惠價格;

(四)對實行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的服務價格提出調整建議;

(五)檢舉和控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第八條經營者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規章和價格政策,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服從政府依法實施的價格幹預措施和緊急措施。第九條經營者應當接受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服務價格管理和監督,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檢查,提供服務價格管理和監督檢查所需的成本、價格、賬簿、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第十條經營者提供服務應當明碼標價,標明所提供服務的項目名稱、價格水平、數量、質量或者標準;對於按時計價的項目,還應註明服務時間。

明碼標價的數量表示應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少數無法定計量規定的項目應使用消費者易於理解的單價;消費者難以識別的數量單位不得用於標價。

經營者通過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的服務價格,應當符合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

經營者不得提供超出標示價格的收費服務或者要求消費者接受未標示的額外收費服務,不得收取任何未標示的費用。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出具合法票據,提供多項服務或者同時提供多項服務的,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服務清單,並標明詳細價格。第十壹條經營者應當誠信、合法、公平進行價格競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提供服務,排擠競爭對手,壟斷市場;

(二)與其他經營者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利益;

(三)以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

(四)改變服務用品的質量和數量或者降低服務質量,變相提高服務價格;

(五)違反法律法規牟取暴利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第十二條經營者和行業組織應當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部門評估、核定服務價格水平。經營者應當按照評估的價格等級收取費用。第十三條行業組織可以在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規範行業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協調行業成員之間的價格糾紛,加強行業價格自律。但是,絕不能有壟斷價格和價格操縱。

行業組織應當抵制低價傾銷,可以受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委托,確定服務業平均價格並發布相關價格信息。第三章政府定價行為第十四條政府對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政府指導價包括規定服務價格的基準價、浮動幅度和計價方式。

政府定價包括制定和調整服務價格,規定服務價格定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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