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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重大稅務案件的復議機關。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國務院申請裁定;國務院的決定是最終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壹)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變更、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等證件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自主經營權的;(六)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銷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非法集資、收取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書、資格證書等證件,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相關事項,行政機關未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的;(十)依法申請行政機關發放養老金、社會保險費或者最低生活保障金,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的;(十壹)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三十壹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60日。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時,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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