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軍人重新就業後的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之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免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工資、薪金所得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內容內,退役軍人重新就業後所得收入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因此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工資、薪金所得的個稅免征額是5000元,超過5000元的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是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社會保險費用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繳納,所以應納稅所得額=工資收入所得-社會保險費用-5000,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根據應納稅所得額的範圍分為7級
對於軍人所支付的轉業費壹般是不需要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範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
綜上所述,軍人轉業費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軍人轉業費是對軍官、文職幹部、士官經批準退出現役轉業到地方工作而發給個人的各種費用的統稱。轉業費包括轉業安家補助費、轉業生活補助費和轉業回鄉差旅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四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壹)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三)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四)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五)保險賠款;
(六)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七)按照國家統壹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八)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九)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十)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
前款第十項免稅規定,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