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設費的征收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有關規定所列的娛樂業、廣告業確定:
(1)娛樂行業。包括歌廳、舞廳、卡拉ok歌舞廳、音樂咖啡廳、臺球、高爾夫、保齡球、娛樂、網吧、酒吧等。
(2)廣告。指利用廣播電臺、電視臺(電影、電視)、報刊雜誌、燈箱、招牌等形式宣傳商品或經營服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擴展數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建設費政策和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現就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中文化事業的政策和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體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外國廣告媒體單位、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中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中國境內沒有經營機構,廣告服務的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以下簡稱繳費義務人)應按計費銷售額和廣告服務費的3%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金額=開票銷售額×3%
開票銷售額,是指為支付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格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費後的余額。
付款人抵扣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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