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疫情中時常出現跨區域協查的字樣。比如,廈門市出現了壹例新冠病情,這個新冠病情是從莆田過來的 ,因此廈門市向莆田市發出了協查,通報。這個協查通報就是跨越了兩個地區之間的協查 。新冠疫情經常需要采取跨區協查的方式 ,從壹個地區到另外壹個地區,相互配合 。
對於跨區域協查的時限規定: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齡、違法犯罪經歷等情況的,協查地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在七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應當在十五日以內將協查結果通知請求協查的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中也表示,需要異地辦理查詢、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與犯罪有關的財物、文件的,執行人員應當持相關的法律文書、辦案協作函件和工作證件,與協作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聯系,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此為跨區域協查的重要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開展勘驗、檢查、搜查、查封、扣押、凍結、訊問等偵查活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並在當地公安機關協助下進行,或者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代為執行。
開展查詢、詢問、辨認等偵查活動或者送達法律文書的,也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辦案協作請求,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
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助的,辦案地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辦案協作函件,連同有關法律文書和人民警察證復印件壹並提供給協作地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將前述法律手續傳真或者通過公安機關有關信息系統傳輸至協作地公安機關。
請求協助執行傳喚、拘傳、拘留、逮捕的,應當提供傳喚證、拘傳證、拘留證、逮捕證;請求協助開展搜查、查封、扣押、查詢、凍結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搜查證、查封決定書、扣押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請求協助開展勘驗、檢查、訊問、詢問等偵查活動的,應當提供立案決定書。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
公安機關應當指定壹個部門歸口接收協作請求,並進行審核。對符合本規定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的協作請求,應當及時交主管業務部門辦理。
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作請求的,只要法律手續完備,協作地公安機關就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費用或者設置其他條件。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
對協作過程中獲取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