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果是國家工作人員,也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屬於會計從業人員的,也應當撤銷其會計從業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資料中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提供虛假財務報表作為申報資料,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是偷稅行為;稅務機關可處以偷逃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同樣,作為審計時應提交的資料,如果企業提交虛假財務報表,阻礙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進壹步罰款等行政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編制、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行為,只能處罰壹次。因此,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對企業編制和提供虛假財務報表作出了罰款等處罰,其他機關不能以此為由進行處罰,故上述三條中有壹條應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