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流程
1,戶籍事項由派出所直接辦理
(1)戶口遷移:本市各縣(區)直系親屬由農村遷入農村或城鎮的,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遷出;憑遷出地出具的《戶籍證明》和財產證明遷入。
跨市、縣(區)戶口遷移,遷出憑《戶口簿》和擬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
憑遷出地出具的《戶籍證明》和擬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準予遷入證明》遷入。
(2)開戶、分戶:憑結婚證、房產證。
(3)新生嬰兒落戶:堅持隨父母自願落戶的原則。持有父母的戶口本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
(4)登記事項的變更或更正:變更職業、服務辦公室憑單位聘書或證明等。;用國家承認的文憑改變學歷層次;婚姻狀況的改變取決於結婚、離婚和再婚文件。
(5)16周歲以下人員變更姓名:經父母或監護人申請,當事人戶口簿。
(6)大中專畢業生落戶:憑省、市大中專畢業生分配辦公室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本人畢業證、戶籍證明;到西部地區工作,本人自願將戶口遷回原籍,憑《戶口簿》和本人《畢業證書》;未分配工作的,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憑本人《畢業證書》和《戶口遷移證》;大中專畢業生,未分配工作,需要掛靠親屬的,應出示親屬同意證明、戶口本和本人畢業證明、戶籍遷移證明。
(七)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落戶:憑縣、市(區)級以上安置部門出具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落戶證明和本人退出現役證明落戶。
(8)考上大學、中專、技校的學生戶口遷移:如根據本人意願需要遷移戶口,本人憑戶口簿和大壹新生錄取通知書。
(9)留學人員在國外出生的子女在國內定居:憑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父母和子女回國時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擬居住地親屬的戶口簿。
(10)歸僑定居: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歸僑定居中國證明》。
(11)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憑省僑辦批準證明。
(12)臺灣同胞回大陸定居:憑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臺灣省同胞定居證明》和《準予定居通知書》。
(13)死亡戶口註銷: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死亡醫學證明(農村證明也可)。
(14)公民入伍戶口註銷: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入伍通知書。
(15)註銷出國居留:憑出國證明、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縣、市(區)公安機關委托派出所出具的《證明》和戶口登記項目。
(1)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憑未成年子女戶籍證明和當事人戶口簿。
(2)在城市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結婚證、房屋產權證。
(3)夫妻投靠落戶:憑結婚證、壹方的《戶口簿》、壹方的《戶籍證明》。
(4)組織、勞動、人事部門批準的幹部職工調動及隨行人員的戶口:調入單位的證明以縣級以上有批準權限的組織、人事、勞動部門的調動命令和當事人的戶口簿、戶籍證明為準。
(5)老年父母(男60周歲以上,女55周歲以上)投靠子女落戶:憑委托人戶口簿和投靠方戶籍證明。
(6)西部地區投資、興辦產業和開發建設所需各類人才的戶籍遷移:2001 1後戶口遷入西部地區的,今後回原遷入地工作生活的,需要將戶口遷回的,憑戶籍證明和原遷入地戶口簿,
(7)隨軍現役軍人家屬子女的戶口遷移:經部隊批準,憑結婚證、戶口本和軍分區(旅)以上政治部出具的戶口本。
3、公安派出所受理,市、縣(區)公安機關審批的戶口項目。
(1)16周歲以上人員變更姓名:以申請報告、單位勞動人事部門相關證明材料、戶口本為準。
(2)更正出生日期:以申請報告、戶籍證明原件及單位勞動人事部門的相關證明為依據。
(3)變更民族成分:以申請報告和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為依據。
(四)收養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應當辦理戶口落戶:收養人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後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
(5)18周歲以下旁系親屬投靠落戶:父母雙亡的,應出示被投靠人申請報告、戶口簿、被投靠人戶籍證明、被投靠人與被投靠人關系證明。死亡的,使用縣級以上醫院的死亡證明;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門負責;其他死亡人員,憑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或其他有效證件、公安機關戶口註銷證明,向遷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由縣、市公安機關核準並發給《準予遷入證明》。
(6)在城市投資興辦產業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投資額達到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後,憑本人申請報告、《戶籍證明》、結婚證、投資出資登記證、工商執照,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投資項目竣工或委托驗收證明,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發放《遷入許可證》。
(7)從事經營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稅務機關出具的申請報告、營業執照、結婚證、戶口簿、戶籍證明、納稅證明、稅票。
(8)跨地區企業集團、中央駐贛單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其內部人員異地調動(即企業內部調動)落戶的:憑申請報告、單位內部調動證明、戶籍證明、當事人戶口簿。
(九)按規定需要報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其他戶籍事項。
處理時間限制
(1)凡是派出所直接辦理的事項,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壹律當場辦理。材料不全的,先受理,辦完手續後保證二次補齊。
(2)公安派出所受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批的事項:只要符合條件,所需材料齊全,派出所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報縣級、市(區)公安機關,縣級、市(區)公安機關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回復派出所,派出所必須在三日內收到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