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租金全額計算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費、電費和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的,在計算繳納房產稅時,對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並提供合法、有效憑據,證明其確已交費的部分可給予扣除。
二、關於各類商品交易市場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問題
對各類商品交易市場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出租攤位、櫃臺等的,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
三、關於轉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轉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不繳納房產稅。
四、關於居民個人利用私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
對居民個人利用私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凡其“三證”(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戶口簿)的姓名壹致(可以是本人及夫妻、父母、子女或投資房產的合夥人)的,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不能提供“三證”或“三證”姓名不壹致的,按核定租金計算繳納房產稅。
五、關於出租房屋房產稅租金標準的核定問題
各市、縣稅務局要按照公平稅負的原則,依據城市規模、經濟發展狀況、地價水平以及地段繁榮程度等因素,定期調整並合理確定各地段出租房屋房產稅核定租金標準,並報上壹級稅務機關備案。對於明顯低於本地段核定標準的協議載明租金,要實行核定征收。
六、關於出租房屋房產稅的納稅期限問題
出租房屋的納稅人,應於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繳納房產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壹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