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森工企業非生產用地,國家稅務總局曾於1991年、1992年發文,給予相關優惠政策,對運材道等免征土地使用稅,但後來未明確1992年後是否還有此優惠政策,根據邏輯推理,應是沒有該優惠政策了。
國稅函發〔1991〕1404號:
根據國務院《關於研究解決森工企業困難問題的會議紀要》精神,結合林業系統的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對林業系統征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林區的有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暫予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天保工程”土地使用稅:財稅〔2004〕37號
國家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後,對部分地區的重點國有林區實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為支持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實施,根據國務院批準實施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有關文件精神,現就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有關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壹、對長江上遊、黃河中上遊地區,東北、內蒙古等國有林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保護工程的房產、土地和車船分別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對上述企業和單位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以外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房產、土地和車船仍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對由於國家實行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造成森工企業的房產、土地閑置壹年以上不用的,暫免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閑置房產和土地用於出租或企業重新用於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之外的其他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用於國家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免稅房產、土地和車船應單獨劃分,與其他應稅房產、土地和車船劃分不清的,應按規定征稅。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執行。
耕地占用稅:
占用林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征收耕地占用稅。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範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