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正常消費不需要支付發票。發票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證明。對於公司來說,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也是交稅的費用憑證。對於員工來說,發票主要用於報銷。開具發票的方法如下:
1.對外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人應當向收款人開具發票;
2.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時間開具,並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國家稅務機關批準,應使用國家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非現場發票,開具時應按要求將存根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只供在本市或本縣采購的單位和個人使用。跨市、縣的,應當使用營業地發票;
5.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
6.壹切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索取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所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支付貨款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