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縣局戶籍科批準辦理戶口的項目。
1,戶口準遷;
2.戶口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的審批;
3.戶口遷出後不倒,遷出時間超過有效期且申報回原住址批準的;
4、公民賬號丟失,丟失系統需要補辦;
5、異地入伍,現安置在當地的復員退伍軍人落戶審批;
6.申請臨時身份證。
二、經縣局戶政科批準的戶口項目工作流程
1,戶口準遷。
需要辦理戶口遷移證的人,應向遷入地派出所提交書面申請。派出所核實相關手續並簽署意見後,由縣局戶政科審批是否發放遷入證。
辦理戶口準遷手續:除被高等學校錄取和分配畢業的學生外,須提供錄取和分配證明;復員轉業軍人憑《復員轉業證明書》辦理落戶手續,需要使用居住證遷入的(縣外遷入和縣內居民由城鎮遷入葉柏壽市的)使用居住證。
(1)辦理調入職工幹部戶口遷入手續:憑本人申請、勞動人事部門審批手續、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育齡婦女需提供婚育狀況證明, 在轉出地派出所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報縣局戶政科審批,然後戶口準予遷入。
(2)辦理因結婚遷入戶口手續:育齡婦女憑本人申請、結婚證、戶籍證明(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需提供本人婚育狀況證明,在遷入地派出所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農業戶口的, 需要取得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經派出所審核簽字後,報縣局戶政科審批,戶口準予遷入。
(3)辦理購房人居住證手續:憑本人申請、房屋所有權證、戶籍證明(戶口簿復印件、身份證),育齡婦女應提供婚育狀況證明,在派出所填寫申請倒簽審批表(農業戶口的,索要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並經派出所審核簽字後,報縣局戶政科審批,戶口準予遷入。
(4)辦理“三避難”人員戶籍手續:“三避難”是指子女依靠父母,父母依靠子女,夫妻依靠夫妻。憑本人申請、被信任方戶口簿、被信任方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夫妻需提供結婚證復印件,父母子女需提供有效的親子關系證明,育齡婦女需提供婚育狀況證明,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農業戶口的, 向被信任人所在地派出所索要村委會同意遷入的證明)。 派出所審核簽字後,報縣局戶政科審批,戶口準予遷入。
(五)辦理“小城鎮”戶口手續:申請“小城鎮”常住戶口的,須提交書面申請,持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城鎮房屋所有權證及相關單位專業證明,育齡婦女需提供婚育狀況證明,向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小城鎮戶口審批表》,經派出所審核簽字後報縣局戶政科審批。
公安機關要嚴格遵循群眾自願申報、居住地登記、戶壹致的原則,嚴格控制,堅決杜絕人戶分離。對在本縣投資或對當地經濟發展有貢獻的其他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的,按建平縣人民政府[2005]44號文件執行。
2.戶口登記事項的變更和更正。
公民姓名、出生日期、國籍等。都與公民的權利、義務、責任、勞動、保險、公民身份證號等有關。,這些都是很重要的,而且歷次人口普查都查過了,信息都上報公安部人口數據庫了。所以原則上不會改變。特殊情況下,有正當理由確需變更更正的,應當持相關文件和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更正登記。
(1)名稱更改
改名要嚴格控制。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將出生姓名變更為“大明”的,學生班級中有重名的,姓名中有生僻字的,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出具由校長簽署並加蓋學校公章的證明, 並由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戶口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由派出所核實簽字。
父母未滿18周歲,因離婚想變更姓名的,變更申請書由父母雙方協商簽字,公證處出具公證書。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寫《戶口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經派出所核實簽字後,報縣局戶政科審批變更;
18以上成年人改名的,嚴格控制。如有特殊情況的充分理由,本人將提出書面申請,並聲明自願承擔由此產生的壹切法律責任。公證處出具公證書,當地派出所出具的真實表現證明為幹部或職工。還需要提供本人工作單位人事勞動部門出具的證明。派出所填寫《戶口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經核實簽字後,報縣局戶政科審批。
因經濟糾紛或其他問題正在接受調查(尚未結案)、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受刑事處罰、被勞動教養、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不允許更名。
(2)出生日期修正
除能夠證明居民出生日期存在登記錯誤的以外,應當嚴格控制居民出生日期的變更。居民更正出生日期,派出所應根據《出生醫學證明》、《出生醫學證明》等原始憑證和書面申請,填寫《戶口項目變更、更正審批表》並審核簽署意見,報縣戶籍局審批。如理由正當,申請人仍需到當地縣級公證處辦理公證。因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操作失誤造成出生日期填寫錯誤或電腦輸入錯誤的,由派出所填寫《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審批表》並簽署意見,報縣局戶政科審批更正。
3.遷出後戶口未落,遷出時間超過有效期且申報回落到原住址的,經縣局戶政科審核同意(在遷移證上簽署意見)後,由派出所內勤民警辦理落戶手續。
4.公民戶口丟失、遺失的,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經責任區2名民警調查核實(調查記錄為3人以上),內勤民警填寫《戶口遺漏登記審批表》並簽署意見,報縣局戶政科審批。
5、入伍時在異地,現安置在當地的退役士兵落戶,由縣安置辦出具退役士兵安置介紹信,經縣戶政科審批(在退役士兵安置介紹信上簽署意見),公安派出所內勤民警予以辦理落戶手續。
6.申請臨時身份證。
居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先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派出所受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申領後,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申領證》上加蓋“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字樣的條形印章,並及時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簿》上登記。公民憑蓋有“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字樣的“居民身份證回執證明”、戶口簿到縣區局戶政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7、辦理臨時身份證的費用。
臨時居民身份證工本費10元,收費依據:發改發改(2005)436號文件。
三、戶口項目由派出所所長審批。
1,16以下公民姓名變更審批;
2、公民戶口遷出後未落,遷出時間未超過有效期且回原居住地重新落戶的;
3、本縣戶籍審批(葉遷入市除外);
4.審核並簽署所有提交給縣局戶政科審批的項目。
四、經派出所所長批準的戶口項目工作流程
1.16周歲以下公民改名所需程序:學齡前兒童,由父母提出書面申請,村(居)委會出具報告,內勤民警核實,主任批準;16周歲以下學生,經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校長簽字並加蓋學校公章的證明,當地村(居)委會出具報告,內勤民警審核,所長批準,予以變更。
2.公民戶口遷出後未下落,且遷出時間未超過有效期,已回原居住地重新定居的,由主任在原遷移證明上簽署意見,內勤民警辦理。
3.縣內戶口遷入的(遷入葉柏壽市的除外),理由正當,手續完備(本人書面申請,村同意遷入,村《報告表》等)。),辦公室民警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報所長審批,然後辦理轉院手續。
五、戶口登記事項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核。
1.登記公民的正常出生和死亡賬戶;
2、轄內(管內)戶口流動登記;
3.開戶、分戶、並戶;
4、辦理本縣戶口遷入和遷出登記;
5.出具戶籍證明及其他符合要求的戶籍證明;
6.辦理公民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服務場所、職業等戶籍事項的變更;
7、辦理公民申請、補領身份證、更換戶籍事宜;
8、申請縣局戶政科主任審核後批準的項目變更;
六、戶籍派出所審核的戶籍項目工作流程。
1,公民的出生登記,憑出生醫學證明、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證明、村(居)委會出具的報告單,由戶籍地派出所民警直接辦理。
2、公民死亡登記後,由村(居)委會出具《死亡報告》、《死亡醫學證明》,由內勤派出所辦理註銷手續。
3.本區戶籍由戶口遷入,後臺民警,在各村(居)委會報告單的基礎上,結婚遷入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因居住地變更遷入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4.想開戶、分戶、並戶的,本人憑村(居)委會出具的報告,由內勤民警書面申請。
5、辦理本縣戶口遷入和遷出登記。
(1)已在高校就業的畢業生,憑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簽訂的就業協議書或登記(聘用)手續、勞動合同、接收單位證明、畢業證、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復印件)、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到遷入地派出所,由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2)未落實工作單位回原遷出地的高校畢業生,需提供畢業證、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原居住地派出所由內勤民警直接辦理;
(三)加入地方部隊的復員軍人已落戶的,由內勤民警憑轉業安置證明直接辦理。
(4)縣外遷入的其他人員(包括從鄉鎮遷入葉柏壽市的本縣居民),由縣局戶政科出具準遷證(內勤民警按縣局戶政科要求提供相關手續,填寫申請落戶審批表,經派出所審核簽字後報縣局戶政科審批發放準遷證)。
(5)被高校錄取的學生遷出戶口時,由內勤民警在戶口遷移證存根上記錄錄取通知書編號和錄取學校名稱。
(6)大中專畢業生(入學後未遷出戶口的)將戶口遷出。憑畢業證(復印件)、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復印件)、派遣證和接收單位證明,內勤民警直接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7)入伍人員戶口遷出的,內勤民警憑入伍通知書直接辦理,但入伍通知書編號必須登記在常住人口登記表上備案。
(八)公民因工作調動遷出戶口的,憑遷入地的《準遷證》、育齡婦女要求的婚育狀況證明、村(居)委會出具的《報告表》,由內勤民警直接辦理遷出戶口手續。
(九)公民因結婚遷出戶口的,憑遷入地《遷出證》、育齡婦女婚育狀況證明、村(居)委會出具的《報告表》,由內勤民警直接辦理遷出戶口手續。
(10)公民因異地購房遷出戶口的,憑《遷入證》、育齡婦女婚育狀況證明、村(居)委會出具的《報告表》,由內勤民警直接辦理遷出戶口手續。
(11)公民因三種原因遷出戶口的,由內勤民警憑遷入地《準遷證》、育齡婦女婚育狀況證明、村(居)委會出具的《報告表》直接辦理遷出戶口手續。
6、按規定出具的戶籍證明和其他證明:
(1)遷入地要求遷出地出具戶籍證明後,才能發放戶籍證;公民到銀行辦理貸款等相關手續,需出具戶籍證明;公民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等手續時,需出具戶籍證明;法院、檢察院辦理案件需要出具戶籍證明的,應當出具。
(二)公民因社會活動需要,要求公安機關出具戶籍證明的,應當出具,加蓋戶籍專用章予以確認,並註明日期。同時告知其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是證明公民身份的合法證件,可提供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3)戶籍證明原則上應由公民本人或其監護人持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親自到戶籍窗口辦理。
7.公民要求變更受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服務場所、職業等戶籍登記事項的。,由內勤民警憑本人申請及畢業證、結婚證、單位證明直接辦理。
8.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只要符合規定、照片合格,公安派出所民警應當當場受理。居民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應當先到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換領、補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派出所受理申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後,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申領證》上加蓋“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字樣的條形印章,並在《臨時居民身份證登記簿》上登記。市民憑蓋有“申辦臨時居民身份證”字樣的《居民身份證領取證》和戶口簿到縣局戶政科辦理臨時居民身份證。
9、辦理戶口簿、第二代身份證費用。
戶口本9元/證(第1998號),二代居民身份證20元/證,遺失補辦40元/證(2003年第232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