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任務。中央印發的《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對公務員職級確定與升降、職級與待遇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2、本規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3、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在全國正式推開已壹年有余,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新時代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是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實施後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的突破口,是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的重要步驟。《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讓不能或不傾向於晉升職務的公務員,通過晉升職級獲得合理的待遇和尊嚴,職級不是達到最低任職年限就必須晉升,也不是簡單按照任職年限論資排輩。職級不止於職級序列,可以與領導職務互相轉任、兼任,發揮人事管理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