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計稅時可以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認計稅成本。但根據相關規定,合並企業交付給被合並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並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非股權支付額)不高於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的20%的,經稅務機關確認,當事各方可選擇進行免稅處理,即被合並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和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並企業股東以其持有的原被合並企業的股權交換合並企業的股權,不視為出售舊股,購買新股處理;免稅合並中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並企業原賬面價值為基礎確定。
免稅合並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合並的企業必須;
2、都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
3、合並的企。
應稅合並與免稅合並的區別:
1、所得稅的繳納情況不同;免稅合並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原資產負債的賬面成本“轉讓”,不產生轉讓所得,不計算交納所得稅。應稅合並並方的資產負債在並入合並方時,依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比照資產負債的轉讓,依法計算交納所得稅;
2、入賬價值不同;應稅合並合並方並入的資產負債(包括商譽)的計稅基礎應當按照上述“轉讓收入”的價格——壹般也就是“公允價值”確定。 免稅合並資產負債進入合並方時,應當按照原賬面成本作為計稅成本;
3、暫時性差異的存在情況不同;同壹控制下企業合並時,購買方認可的被購買方資產和負債均是其賬面價值,免稅合並下,計稅基礎為其原來的賬面價值,所以不存在暫時性差異。而應稅合並下,計稅基礎為其公允價值,所以存在暫時性差異;
4、商譽的稅法上的處理不同;免稅合並形成的商譽,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相等,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因為商譽繼續增加,那就繼續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商譽又增加這樣就無止境了。所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稅合並,被合並方確認了轉讓所得或損失,計算繳納了所得稅。那麽商譽的計稅基礎就等於賬面價值,在商譽的核算上不存在暫時性差異。
綜上所述,免稅合並,即被合並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應稅合並下被合並方需要計算繳納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
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壹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並,合並各方解散。公司合並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訂立合並協議,根據公司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合並為壹個公司的法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