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型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小型微型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6543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現將小型微型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納稅期為1季度,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按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
二是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其當期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繳納的稅款,可在全部重復收回專用發票或按規定開具紅色專用發票後,退還給主管稅務機關。
四、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0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4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起征點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3〕139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