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保全措施有兩種主要形式:壹是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1)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該行為隱瞞的是納稅人繳納稅款的支付能力,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所欠稅款。 (2)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以及其他應稅收入的跡象。所謂轉移,是指納稅人將其應稅商品、貨物改變位置,規避稅務機關追查的手段。所謂隱匿,是指納稅人把應稅商品、貨物及其他應稅收入隱瞞藏匿起來,使稅務機務無從追查的手段。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法定義務,稅務機關采取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其履行義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壹是書面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二是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不同。第壹,它不僅可適用於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也可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第二,對逾期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納稅人必須告誡在先,執行在後。即只有對限期後仍拒不繳納者,方可選用強制執行措施。第三,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必須發生在責令期滿之後。第四,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前,應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鑒於以上不同之處,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逃稅、明顯的轉移、隱匿應稅商品、收入的,應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用稅收保全措施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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