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檢查。這是與稅務機關的檢查權力相對應的。這項義務主要是壹種不作為義務。只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作出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為,例如:稅務機關到其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時,不進行阻撓、幹擾,這就算履行了這項義務。這裏,接受檢查是有前提的,接受的只能是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檢查。所謂依法進行的檢查,至少包括兩點:第壹,在法律規定權限範圍內的檢查。即《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六個方面的檢查。第二,程序上合法。如必須持有稅務檢查證;檢查存款賬戶的,還需有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等。不符合以上兩點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拒絕檢查。
(2)如實反映情況。法律上這是壹項作為義務。與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的詢問權相對應。在稅務檢查中,稅務人員經常要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詢問有關納稅或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等方面的問題和情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有關問題必須如實反映,即對其生產經營活動及其記錄按實際發生的情形反映,力求客觀、準確。
(3)提供有關資料。即當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要求盡其所能地提交有關資料給稅務機關。這項義務與稅務機關納稅人責成提供資料的權力相呼應。稅務機關有權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資料,與此相對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就有義務提供資料。這項義務的規定,使稅務機關的責成提供資料權有了保障。《稅收征管法》還規定“不得拒絕、隱瞞”。這是與上述規定的義務相對應的壹種強調式的規定。“不得拒絕”也就是應該接受檢查。同樣“不得隱瞞”,即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