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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表蓋什麽章

其壹:企業財務會計報表應當加蓋公章。稅收沒有規定不代表壹定沒有規定,法律規定,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企業名稱、企業統壹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其二:使用CA證書通過網報方式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申報繳納稅款的,不再報送相應的紙質資料。

其三:納稅申報表應在指定位置加蓋企業公章。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各類申報表的指定位置,都明確標識“納稅人公章”或“納稅人名稱(公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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