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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內蒙古銷售摩托車和三輪車的國家稅收標準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於發布《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第16號)

現發布《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自20111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2013 10 10月29日

分送: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加強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規範征繳行為,優化納稅服務,保護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0]第294號)、《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2005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壹二手車銷售發票樣式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二手車經銷企業使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第60號)、《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流通管理實施辦法》(2013第490號)及相關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活動或與二手車經營活動相關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部隊、社會團體等單位,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三條二手車是指從完成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已經交易並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含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掛車和摩托車。

第四條主管國稅機關按照職責範圍,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環節的稅收征管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稅務機關應加強與商務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的信息交流與合作,形成合力。

第二章稅務登記

第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到當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其他專門從事二手車購銷的納稅人,應當依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發給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稅務登記證。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的為買賣雙方提供集中交易及相關服務的場所。二手車經銷企業是指買賣二手車的企業和從事二手車交易或置換的汽車生產銷售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設立,從事二手車拍賣業務的拍賣企業。二手車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車車主不經過經銷公司、拍賣公司、經紀機構,直接將汽車出售給買家的交易行為。

第七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復印件);

(2)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工商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需要註銷工商登記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件和資料,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九條自2009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起,納稅人按照下列規定銷售舊機動車:

(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舊機動車,按照下列規定征收增值稅。

1.銷售2008年12、31之前購買的機動車,按照簡易辦法減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2009年6月5438+10月1以後購買的自用舊機動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不予抵扣和不予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按照簡易辦法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舊機動車,適用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應當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以下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銷售2009年6月65438+10月1之後購買的自用且按規定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機動車,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可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隊、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其他個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銷售其舊機動車,減按2%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並按以下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舊機動車應開具普通發票,主管國稅機關不得代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其他個人(自然人)銷售其舊機動車免征增值稅,專門從事舊機動車收購和銷售的,應當照章繳納增值稅。

第十條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之日(含)後銷售其自行購置或者自制的舊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有下列三種情形之壹的,按照簡易辦法減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試點實施前購置或自制的固定資產;?

(2)購建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出售該固定資產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3)發生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銷售不能抵扣且未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第十壹條二手車交易市場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的手續費(代理費)不征收增值稅。

第十二條經批準從事二手車經銷業務的納稅人,在購買二手車時,應當將二手車登記在自己名下,然後在銷售時將二手車登記在買方名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銷售貨物行為。增值稅簡易征收率為4%,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除上述行為外,納稅人接受委托代理銷售二手車,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征收增值稅;同時不符合下列條件的,作為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a)受托人不向委托人預付款項;

(2)委托方將直接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三)收貨人按照買方實際支付的價款和增值稅(貨物代理進口銷售的,由海關征收的增值稅)與發貨人結算貨款,收取手續費。

第十三條二手車拍賣企業接受委托拍賣二手車,向買方收取的所有價外費用均按4%的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關於罰沒物資免征增值稅的規定》(財稅字[1995]69號),拍賣所得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由執罰部門或單位上繳財政的,不予征稅。

第十四條。已減免稅的車輛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屬於減免稅範圍的,應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或變更車輛登記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

第十五條銷售二手車的應稅行為,銷售者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固定戶(已在國稅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納稅人出售已使用過且按規定應適用稅率納稅的車輛,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自行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交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替代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抵扣聯交新車主(壹般納稅人)作為扣稅憑證。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適用簡易征收方式的車輛,按照實際成交價格自行開具普通發票,發票交由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變更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第十六條以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銷售主體的非增值稅固定業務,有銷售二手車應稅行為的,應當按照實際成交價格向二手車經營單位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也可以委托二手車經營單位代為辦理),並憑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更換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第十七條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應稅銷售二手車,當實際成交價格高於《評估報告》評估價格80%(含)時,按實際成交價格征收增值稅;當實際成交價格低於評估報告中評估價格的80%時,按實際成交價格征收增值稅;無正當理由的,按照評估報告所列評估價格的80%征收增值稅。

鑒定評估報告是指由自治區商務廳認可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鑒定評估報告,並出具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認可證書。其他無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無效。正當理由是指因意外損失等原因導致車輛實際狀況確實遠低於應有評估價格時,應出具相關鑒定說明,如公安交警或保險公司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對銷售方為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非增值稅固定業務,以及不能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發票原件的增值稅固定業務,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具完稅證明時,應要求銷售方提供評估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車輛是否折舊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核對原件和復印件後,賣方應在復印件上批註“與原件壹致”字樣,並將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應當存檔,計稅價格按照第十七條執行。

第十九條增值稅固定業戶以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銷售對象應稅銷售二手車的,應將其應繳納的增值稅納入正常納稅申報,抵扣當期應繳納的增值稅,余額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銷售、拍賣二手車時,其納稅申報按照現行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執行。二手車交易市場可以不進行稅務審批。

第四章發票管理

第二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向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出售二手車統壹發票。從事二手車直接交易和通過二手車經紀機構進行二手車交易的,不得領購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第二十壹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嚴格執行驗舊購新,限時提供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按規定建立健全發票領、用、存管理制度,落實專人管理,完成相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壹式五份,包括機開發票、存根、入庫、記賬、發票和轉移登記。存根聯、記賬聯、入庫聯由出票人保管;發票由買方保管,過戶登記由公安交管部門保管,以備過戶。

第二十三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只能為本行政區域內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交易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第二十四條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交易業務,由二手車經銷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二手車經銷企業從事二手車購銷經紀業務的,由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第二十五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開具(含代開,下同)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時,應當要求銷售者(不含自然人)提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和普通發票或者增值稅專用發票等發票原件;不能提供上述資料的納稅人,應要求其提供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檢查並保存以下信息以備將來參考:

(壹)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或者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復印件、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

(二)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4)雙方合法的個人身份證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具有合法資質的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出具的二手車交易合同(協議)和評估報告(單位或個體工商戶提供);

(六)二手車交易合同(協議)(自然人提供);

(七)為委托出售車輛的車主提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委托書;

(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復印件;

(九)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本單位或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置證明;

(十)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上述復印件、發票原件等材料應附在已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的記賬聯後留存備查。

第二十六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時,必須查驗銷售者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購買未繳納車輛購置稅或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的二手車,購買人應當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或者免稅手續。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將提交給買方。買方重新申報車輛購置稅後,將開具新開具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完稅憑證等其他復印件。重新加工後的完稅證明復印件留存備查,否則不得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第二十七條二手車經營單位應當根據實際交易價格如實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不得開具與車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的價格不應包含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的過戶費、傭金和評估費。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壹)有《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壹的;

(二)買賣雙方不提供真實交易價格的;

(三)不按本辦法規定提供相關資料或文件的。

第二十九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經營主體的日常稅收管理,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嚴格區分交易市場與經銷企業、拍賣企業的經營性質,按照經營性質進行管理。

第三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督促二手車經銷企業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設置賬簿,依據合法有效的憑證進行核算,依法合規納稅,不得從事表外業務或者通過高價、低價發票隱瞞銷售收入。

第三十壹條二手車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交易檔案,實行“壹車壹檔”管理,按規定打印封面,逐壹裝訂歸檔。檔案材料保存期限為5年,保存期限屆滿後,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方可銷毀。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交易檔案的日常管理、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和二手車買賣雙方必須依法接受和配合稅務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舉報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章違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銷售者為單位增值稅固定戶和個體工商戶(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除外),二手車經銷企業和二手車拍賣企業未如實申報繳納增值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停止供應發票,已收取和購買的發票依法予以收回: 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壹)未按規定保存二手車交易相關稅務檔案或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開具、保存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的;

(三)根據本辦法規定,不允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的;

(四)國稅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對二手車鑒定評估企業違反客觀、真實、公平、公開原則或者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評估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可以不予受理,並可以提請有關主管機關取消二手車鑒定評估企業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解讀《內蒙古自治區二手車交易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壹、制定目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區二手車流通行業從無到有,發展迅速,達到壹定的經營規模。雖然商務部、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制定了《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但主要是從多部門綜合治理的角度考慮,其涉及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征管的內容較少。由於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二手車經紀公司以及出售單位和個人所涉及的增值稅政策不同,二手車交易的稅收問題成為制約二手車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為進壹步加強市場管理,規範和引導二手車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堵塞二手車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流失漏洞,根據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為什麽有固定增值稅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銷售其適用稅率的二手車,自行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簡易征收方式的,自行開具普通發票,並將發票提交二手車交易市場開具新的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

根據現行增值稅政策,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出售其二手車。首先,它們是按適用稅率征收的;二是按照簡易方法征稅。如果買方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允許開具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納稅人不開具發票,直接開具二手車市場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則納稅人不記錄銷售收入或申報納稅,存在偷稅漏稅風險。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從源頭控制的角度,我們規定納稅人必須先開具發票,然後用發票掛靠二手車市場,換取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壹方面可以堵住稅收流失的漏洞,另壹方面也可以防止買方獲取兩種發票增加成本。

3.為什麽國稅部門只為二手車交易市場提供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而不征收增值稅?

壹、二手車交易市場是依法設立的為買賣雙方提供集中交易及相關服務的場所。不直接從事二手車銷售業務,不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在辦理工商登記時已嚴格區分;二是二手車交易市場的車輛交易需要登記變更,公安部門要求提供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所以這個環節,國稅部門提供發票。但根據營業稅相關規定,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的服務費由地稅部門提供,征收營業稅。

四、為何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開具、代開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時,應要求賣方或買方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已辦理免稅或減稅手續的二手車時,要求買方到稅務機關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或免稅手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0]第294號)的有關規定,納稅人購買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稅車輛,應當向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輛購置稅。已減免稅的車輛因轉讓或改變用途不再屬於減免稅範圍的,應在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或變更車輛登記手續前繳納車輛購置稅。但實際上,納稅人在購買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手續的應稅車輛時,大多沒有繳納車輛購置稅,尤其是大型企業使用的越野車。雖然政策上規定要繳納車購稅,但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仍然缺乏有效的征管手段。為減少稅收流失,盡可能堵塞漏洞,我們規定,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開具和出具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時,應當要求銷售者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如果無法提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且車輛免稅或減稅,則只將二手車銷售統壹發票的發票發給買家,買家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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