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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2014修正)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耕地,是指用於種植農作物的土地。第三條 自治區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第四條 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壹次性征收。

前款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第六條 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平均稅額,以及旗縣(市、區)的適用稅額核定如下:

(壹)呼和浩特市、包頭市、鄂爾多斯市、烏海市平均稅額為每平方米3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50元;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40元;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30元;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25元;

(二)呼倫貝爾市(含滿洲裏市)、通遼市、赤峰市、烏蘭察布市和巴彥淖爾市平均稅額為每平方米31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45元;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35元;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25元;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20元;

(三)興安盟、錫林郭勒盟(含二連浩特市)、阿拉善盟平均稅額為每平方米2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40元;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30元;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20元;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旗縣(市、區),每平方米適用稅額為15元。

旗縣(市、區)以下行政區域不再核定適用稅額。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地方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全區各旗縣(市、區)適用稅額具體實施方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根據旗縣(市、區)人均耕地面積和經濟發展情況的變化需要修訂適用稅額的,由自治區財政、地方稅務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修訂意見,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施行。

旗縣(市、區)人均耕地面積以自治區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正式公布的上壹年度耕地和人口數據為準進行計算。第八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旗縣(市、區)適用稅額基礎上提高50%。

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在本辦法第六條以及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旗縣(市、區)適用稅額基礎上提高50%。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經批準前實際占用耕地的,納稅人應自實際占用耕地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通知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占用耕地手續時,應當同時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級地方稅務機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憑耕地占用稅完稅憑證或者免稅憑證和其他有關文件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第十條 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第十壹條 納稅人臨時占用耕地,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納稅人在批準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內恢復所占用耕地原狀的,全額退還已經繳納的耕地占用稅。

因汙染、取土、采礦塌陷等原因損毀耕地的,比照臨時占用耕地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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