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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建築的基本概況及建議?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的推進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國建築用能需求快速增長。而我國太陽能、淺層地能資源豐富,適宜在建築領域推廣。應用可再生能源合理滿足建築用能需求,是減少能源消耗、優化用能結構的重要手段,而各級財政在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中應更加有所作為。

1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建築的基本情況

1.1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據估算,我國陸地表面每年接受的太陽輻射能約為50×1018kJ,全國各地太陽年輻射總量達335~837kJ/cm2?a,中值為586kJ/cm2?a,太陽能資源十分豐富。並且,年日照時數大於2000h、輻射總量高於586kJ/cm2?a的壹、二、三類地區占全國總面積的2/3以上,具有利用太陽能的良好條件。另外,我國地熱能開發利用潛力巨大。據估算,全國287個地級以上城市每年淺層地能資源量相當於95億噸標準煤,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每年可利用的熱量相當於3.5億噸標準煤,如有效開發利用,每年可減排二氧化碳5億噸。

1.2我國建築用能需求增長迅速目前,我國正處於城鎮化快速發展階段,每年新增建築面積約20億m2。同時,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建築的熱舒適度要求越來越高,采暖和空調的使用更加普遍,建築能耗增長迅速。據統計,1996~2008年,我國的建築商品總能耗從2.59億噸標準煤增長到6.55億噸標準煤(不含生物質能),增加了1.5倍。建築節能形勢越來越嚴峻,已經成為我國節能減排的重點。

1.3我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生活用能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近年來,財政部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相繼實施了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示範、城市示範及農村地區縣級示範,有效推動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規模化應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呈現出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截至2010年底,我國光熱建築應用面積超過15億m2、淺層地能建築應用面積超過2億m2,太陽能、淺層地能成為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熱水、采暖制冷等生活用能的重要模式,顯著改善了建築的節能性能和居住品質。

2財政在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中的功能與作用

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離不開政策引導。由於可再生能源建築在發展初期具有高投資性、高技術性及投資回報周期長的特點,更需要政策的扶持。為此,中央財政不斷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發展。

2.1從項目示範到城市示範,發揮財政制度建設功能根據市場發育程度,中央財政不斷調整政策,從項目示範到以市縣為單位整體推廣,建立了有效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推廣機制。首先,針對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發展初期面臨技術集成度差、標準制定滯後、初始投入高和市場普及程度低等問題,2006年,中央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組織實施項目示範推廣,至2008年,***支持實施了四批371項示範項目,有效發揮了窗口示範作用,激發了市場需求。

為進壹步放大政策效應,2009年,財政改進支持方式,由“項目示範”轉向“城市示範”、“農村推廣”,實施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及農村地區縣級示範,實現由點到面的轉變,充分發揮示範整體效應。同時,中央財政在制度建設上突出約束性和指導性,制度體系不斷完善。資金使用上,在專款專用的約束性條件下,鼓勵地方創新資金運作方式,綜合采用財政補助、貸款貼息、以獎代補、資本金註入、設立種子基金等方式,放大資金使用效益;任務目標上,對工作進度進行約束,盡快發揮示範作用,同時鼓勵在確保完成已批復任務的前提下進壹步擴大推廣應用。

2.2不斷加大支持力度,發揮財政財力保障功能為有效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中央財政設立了專項資金,並逐年增加預算安排,不斷加大支持力度。2006年安排資金1億元,支持啟動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示範;2007年、2008年安排資金12億元,進壹步擴大示範規模;2009年創新支持方式,安排資金15億元,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城市示範和農村地區縣級示範推廣。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為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應用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同時,有效調動了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引導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據統計,2010年我國光熱、地源熱泵等節能環保產業市場規模超過750億元,建築行業成為可再生能源應用增長最快、效果較為突出的行業之壹。

2.3地方積極出臺支持政策,發揮財政政策導向功能在財政政策引導下,地方積極出臺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支持政策,特別是壹些強制性推廣政策的出臺,為可再生能源在建築領域的大規模應用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截至目前,北京、河北、上海、江蘇、浙江、深圳、湖北、山東、河南、海南等20多個省市,均制定了“太陽能光熱與建築結合”規劃,並強制要求12層以下建築強制安裝太陽能光熱系統。如深圳市規定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12層以下住宅建築,建設單位應當為全體住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浙江省要求新建公***機構辦公建築、保障性住房、12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建築面積壹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建築,應當按照規定標準利用壹種以上可再生能源用於采暖、制冷、照明和熱水供應,等等。

3存在問題及其分析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整個建築用能中的比重依然較低,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在產業發展、技術標準體系建設、開發應用領域等方面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解決。

3.1產業技術支撐不夠我國的太陽能產業和熱泵產業缺乏核心技術,普遍存在“大而不強”的問題。太陽能光熱產業方面,我國擁有全球最大的太陽能熱水器生產能力,但產業集中度較低,前二十強企業集中度約45%,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競爭力不強;太陽能光伏產業方面,由於太陽能光伏生產與國內需求之間存在比較大的差距,加之整個產業缺乏核心技術,導致太陽能光伏產業對外依存度過高;熱泵產業方面,目前國內大部分廠家通過代理國外產品或者主要以國外的原配件來進行產品組裝,企業的研發和自主創新能力薄弱,缺乏核心機組的生產能力,包括壓縮機等大量依靠進口,國產產品市場占有率非常低。

3.2技術標準規範不夠完善目前,若幹有關太陽能光伏電池等產品的國家標準已發布實施,但是太陽能光伏發電應用技術方面,特別是光伏與建築結合的標準以及並網建築光伏的相關技術標準仍比較欠缺。此外,國內現有的3個光伏產品性能的檢測機構,尚未獲得國家認監委的授權。此外,我國還未開展國際通用的對於光伏建築應用系統的認證工作,沒有國家級光伏產品檢測機構,標準體系不夠完善和未進行產品和建築應用系統認證,不利於規範國內的市場、提高產品質量、促進光伏產業發展。對地源熱泵行業來說,標準規範出臺相對緩慢,從事熱泵工程的生產、設計、安裝與施工隊伍良莠不齊,技術應用水平低,壹些工程應用中出現了資源浪費現象。

3.3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開發廣度和深度不足壹方面,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項目主要還是以“點”的形式集中在城市,在廣大城鎮及農村的推廣力度遠遠不夠。據統計,當前國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項目大部分分布在城市中。而根據清華大學2006年和2007年暑期組織實施的大規模的中國農村能源環境綜合調研活動所得的數據,北京、天津、山西、新疆等地農村商品能源的比例均已超過了90%,調研數據說明,有必要在廣大農村地區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農村生活用能中的比重。

另壹方面,開發應用技術路線單壹,大部分為簡單應用。如太陽能熱利用主要局限於提供生活熱水,而被動式太陽能房、太陽能采暖制冷等深度利用非常有限;淺層地能有待於向海水源、汙水源等多元化、復合型方向發展;應用前景廣闊的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沼氣、風光互補等技術剛剛起步。

3.4與建築同步設計、施工的能力、水平有待提升《民用建築太陽能熱水系統應用技術規範》規定,太陽能熱水系統設計應納入建築工程設計,統壹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與建築工程同時投人使用。但在工程實際應用中,大部分建築設計院和房地產開發商對建築壹體化太陽能熱水系統的關註較少,部分太陽能熱水器生產廠家對建築壹體化的認識停留在概念上,沒有投入實質性的努力,太陽能熱水系統與建築結合的適用性和系統性設計能力亟待提高。

另外,對太陽能光伏建築應用,最理想的是集成設計、集成制造、集成安裝,這要求在建築設計之初就要考慮光伏與建築的結合,要考慮光伏組件的力學性能、建築的美學要求、建築結構與光伏組件電學性能的配合等。而目前,我國建築光伏集成設計能力較弱、經驗積累較少,約80%采用支架式安裝形式,沒有在設計階段就把光伏系統考慮進去,有待加速開發標準化設計,提高光伏建築壹體化設計能力。

4對進壹步完善政策的建議

為進壹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效率,應充分發揮財政職能作用,在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標準完善上加大支持力度,同時創新推廣辦法,積極發展節能服務產業,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築推廣應用的長效機制。

4.1支持技術進步,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壹是把培育市場與引導產業發展更好地結合起來。在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規模化示範的同時,發揮政府政策引導作用,實施設備提供商備案制度,從而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加強市場監管,實現對企業的擇優扶強。鼓勵優勢企業做強做大,提高產業集中度,為大規模推廣應用新能源提供有力的產業支撐。

具體操作上,可以在示範城市中強制劃定壹定比例的示範面積,規定這些項目必須選用備案目錄中設備提供商的設備,而其他的示範項目可由項目業主自主選擇設備提供商,這樣既可以對大型企業進行扶持,又留有小企業生存的空間。二是加大***性關鍵技術的研發投入。中央財政安排的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專項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重大***性關鍵技術、產品、設備的研發及產業化,中央財政按研發及產業化實際投入的壹定比例,對相關企業及科研單位等予以補助。同時,實行消費補助,為新技術的推廣應用創造市場需求。

4.2加快制定相關規程規範,完善技術標準指導體系建立完善的技術標準體系是推廣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應加快編寫和制定太陽能光熱、光電、地源熱泵等方面的設計規程、技術規範等。地方要在抓好國家標準貫徹和執行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制定太陽能、淺層地能在建築領域應用的設計、施工、驗收的標準,以及工法、圖集。相關企業也應制定本單位產品在建築領域應用的企業標準,提高應用水平,從而建立起從國家、地方到企業,從設計、施工到後期運行維護的技術標準指導體系。同時,國內技術標準應盡量與國際接軌。

4.3完善推廣辦法,促進多元化、深層次應用可再生能源壹是實施區域性推廣。把“城市示範”政策進壹步調整為“區域推廣”,在資源豐富、用能增長較快、地方積極性高的地區實行重點支持、重點指導,集中連片整體推進。並註重加大在廣大農村地區的推廣力度,資金、技術向農村適當傾斜。二是實施強制性推廣。參照深圳、山東等省市的做法,積極鼓勵地方根據本地資源環境條件,出臺強制推廣的政策法規。另外,在廉租房、公***租賃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廣泛推廣可再生能源,發揮保障性住房的示範引導作用。三是實施多元化推廣。根據技術進步,及時調整財政支持政策,鼓勵光熱、光電、淺層地能、生物質能等在建築領域多層次、復合型開發應用,加快發展被動式太陽能房、太陽能供熱制冷、汙水源水源熱泵等,充分挖掘潛力,拓展應用的廣度和深度。

4.4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進壹步完善激勵政策,加強行業監管,強化行業自律,營造有利於節能服務產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引導節能服務產業健康發展。在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中,應積極培育能源管理公司等新型市場主體,把是否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機制,作為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示範城市和示範縣遴選的壹個因素予以考慮,調動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務機制的積極性。同時,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運營的項目,可依據《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規定,依法享受財政資金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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