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稅局
國家稅務總局是行政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總局下屬的學校、培訓中心是事業單位)。國家稅務局實行中央、省、市、縣垂直領導體制。1994實行分稅制改革時,原稅務局分為國稅局和地稅局。人民呼籲將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合並。國稅局主要負責征收中央稅和中央與地方享有的稅收,地稅局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詳細分工略)。國家稅務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主要職責:
1.起草稅收法規,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並與財政部討論匯報,制定實施辦法。
2.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收負擔總體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稅務業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3.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藏品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
4.組織實施中央稅、* *稅、農業稅和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制長遠稅收規劃和年度稅收計劃;解釋稅收法規執行中的征管和壹般稅收問題;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和農業稅收減免等具體事宜。
5.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並執行相關協議和協定。
6.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和出口退稅業務。
7 .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和經費;管理省國家稅務局局長、副局長及相應級別的幹部,提出省地方稅務局局長的任免意見。
8 .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機構。
9.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註冊稅務師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關於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政府主管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的部門。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正部級),直屬國務院。
主要職責:
1.負責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規章和政策。
2.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登記和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3.依法承擔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的職責,負責對市場交易和網絡商品交易及相關服務進行監督管理。
4.承擔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照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絡系統建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5.負責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對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6.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7 .依法負責對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8.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9.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
10.負責商標註冊和管理,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糾紛,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負責特殊標誌和正式標誌的登記、歸檔和保護。
11.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商品交易市場的信用分類管理,依法研究、分析和發布市場主體基本註冊信息和商標註冊信息,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12.負責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服務、監督和管理。
13.開展工商行政管理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14.領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5.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關於國土資源部
根據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國土資源部管理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國家土地督察局和中國地質調查局。
主要職責:
1.負責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組織制定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平衡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研究,制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措施。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2.負責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起草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並監督實施,制定地質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程,制定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準。指導地方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3.承擔起優化國土資源配置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計劃。指導和審查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探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和礦山環境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審核上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
4 .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解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換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5.承擔全國耕地保護責任,確保耕地保有量和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制定和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上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批工作。
6.負責及時準確地提供各類全國土地利用數據。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國家重大土地調查項目,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定級。
7.以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為己任。制定和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照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定價、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制定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和劃撥用地目錄,承擔報國務院批準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
8.負責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監督管理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規範和監督與國土資源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9.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查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特定礦種和保護性開采優勢礦種的開采總量控制和相關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10.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和地質勘查成果,統壹管理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
11.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采礦遺跡等重要保護區和場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超采和汙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評價。
12.承擔地質災害防治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3.依法征收資源收益,規範和監督資金使用,制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入分配制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全國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征收和使用。參與土地、礦產等資源資產管理,參與國家投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管理,負責相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的管理和監督。
14.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和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15.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制定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采。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