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具備的條件
(壹)有五名以上符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的成員;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名稱和章程確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規定的成員出資。
農民專業合作社自願聯合組成新的互助性經濟組織,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設立登記申請,依法取得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資格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能夠利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中,農民至少應當占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成員總數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壹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資格證明:農民成員應當提交農業人口戶口簿復印件,擁有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非農業戶籍人員,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本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可以以農民成員身份申請辦理入社登記。因地方戶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農業人口戶口簿復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復印件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證明。
非農民成員應當提交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當提交其登記機關頒發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復印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分支機構不得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農業植保站、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檢疫站以及衛生防疫站、水文檢測站等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
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市委市政府關於禁止黨政機關辦企業和黨政機關與所辦企業脫鉤的有關規定。除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屬於新聞、出版、科研、設計、醫院、院校、圖書館、博物館、公園、影劇院、演出團體類性質,以及本市各區縣所設鄉鎮集體資產運營中心可以成為投資人外,其他黨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無論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無論其經費來源屬於何種性質壹律不予登記註冊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社員。
黨政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以及黨政機關主辦的社會團體不得投資辦農民專業合作社。
登記管轄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以申請登記的住所由所在地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登記註冊。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程序
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壹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壹步:咨詢後領取並填寫《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同時準備相關材料;
第二步:遞交《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及相關材料,領取《名稱登記受理通知書》等待名稱核準結果;
第三步:領取《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同時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準備其他登記文件;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的,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四步: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
第五步:按《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確定的日期領取營業執照。
不申請名稱預先核準的,咨詢後領取《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辦理登記手續。
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範圍涉及登記前置許可以及需要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在申請設立登記前向登記機關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預先核準。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如北京或北京市)。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漢字組成,可以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的姓名作字號,不得使用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字號。名稱中的行業用語應當反映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或者經營特點。名稱中的組織形式應當標明 “專業合作社”字樣。名稱中不得含有“協會”、“促進會”、“聯合會”等具有社會團體性質的字樣。
提交的文件、證件:
(壹)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登記註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
3.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文件;
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證明;
6.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
7.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成員名冊;
8.成員身份證明復印件;
9.住所使用證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11.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文件。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變更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營業執照正、副本。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成員出資總額的,還應當提交全體出資成員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清單》。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住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業務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變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清算組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
2.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解散決議,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裁判文書;
3.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確認的清算報告,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4.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6.清算組刊登公告的報紙或其復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8.稅務部門出具的註銷稅務登記證明。
有分支機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註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註銷登記證明。
成立清算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註銷登記,除應提交上述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成員大會推舉成員組成清算組或者人民法院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的文件,以及清算組成員、負責人名單。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申請備案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農民專業合作社因成員發生變更,使農民成員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自事由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采取吸收新的農民成員入社等方式使農民成員達到法定比例。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合作社公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備案表》;
2.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
3.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自做出修改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報送登記機關備案。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1.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合作社公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備案表》;
2.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五)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補領營業執照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的《營業執照遺失補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六)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並、分立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因合並、分立而存續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其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因合並、分立而新設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申請設立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因分立申請變更登記或新設立登記的,除應提交設立登記和變更登記的有關文件外,還應提交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分立決議,以及合作社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註冊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申請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需要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請參看前面“辦理名稱預先核準應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相關內容。
(壹)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
2.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印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4.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文件;
5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6.《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經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7.經營範圍涉及前置審批項目的,應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提請註意:
分支機構的業務範圍不得超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或者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根據成員大會變更決議簽署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名稱變更登記適用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有關規定。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經營場所的,還應當提交新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負責人姓名的,還應當提交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負責人登記表》。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還應當提交有關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註銷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註銷登記的,應當向其登記機關提交由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簽署、農民專業合作社蓋章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註銷登記申請書》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同時繳回《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分支機構申請補領營業執照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農民專業合作社公章的《營業執照遺失補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特別提請註意:
1、建議在登記過程中不要更換被委托人。如被委托人發生變化,請重新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