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方式
本市納稅人跨區縣遷移可直接通過上海稅務網站提出註銷申請,也可向市稅務登記受理處(以下簡稱受理處)大廳提出申請。
二、操作流程
(壹)網上申請
1.申請。
納稅人使用CA證書進入上海稅務網站“網上辦稅”中的“網上辦理遷移註銷業務申請”模塊,按要求填寫《遷移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見附件1),並上傳到上海稅務網站。
2.預受理。
受理處收到納稅人上傳的《遷移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查詢征管系統,審核該納稅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1)涉及市級以上稽查案件未辦結的;
(2)稅款未結清的;
(3)依申請涉稅事項未終審的;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尚未完成清算的。
如納稅人存在以上四種情況之壹的,受理處通過上海稅務網站向納稅人回復《網上遷移註銷稅務登記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2),同時終止流程;如不存在以上四種情況的,則通過上海稅務網站回復《網上遷移註銷稅務登記預受理單》(見附件3),同時在征管系統中向遷出分局發起場地核查事項(見附件4《遷移註銷稅務登記場地核查情況表》),遷出分局應在4個工作日內完成遷移註銷場地核查任務,並將核查情況錄入征管系統。
3.正式受理。
受理處根據遷出分局反饋的核查信息作如下處理:
(1)如生產經營場地情況屬實的(對具有出口退稅資格的納稅人,受理處先電話通知納稅人到遷出分局取消資格),納稅人根據網上反饋信息,攜帶《網上遷移註銷稅務登記預受理單》上所規定的資料,到受理處大廳辦理相關手續。受理處再次查詢征管系統,如無異議的則正式受理,當場向納稅人發放《遷移註銷稅務登記受理單》(見附件5)、《遷移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見附件6)和《遷移註銷稅務登記清稅清票申請審核表》(見附件7),同時經征管系統將受理文書轉遷出分局。遷出分局應根據《關於印發<遷移註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滬國稅征科﹝2009﹞11號)規定,在25個工作日內完成納稅人的遷移註銷。
(2)如生產經營地址不符合遷移要求的,若納稅人沒有異議,則此申請終止;若納稅人有異議,受理處會同遷出分局對納稅人的場地再次進行核查,根據核查情況同上處理。
(二)上門申請
1.申請。
納稅人攜帶資料(見附件8)到受理處大廳提出遷移註銷申請。
2.預受理。
受理處大廳受理人員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同時查詢征管系統,審核該納稅人是否存在以下四種情況:
(1)涉及市級以上稽查案件未辦結;
(2)稅款未結清;
(3)依申請涉稅事項未終審;
(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內尚未完成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