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是指直接從事種植、收獲植物和飼養、捕撈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詳見附件1)。
註: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收購農產品,以及上述單位和個人生產加工的農產品,仍屬於免稅範圍,仍按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銷售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依據:財稅[2008]第865438號+0)
(三)回收和倒賣畜禽
納稅人采用“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養殖,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種苗、飼料、獸藥、疫苗(所有權歸公司),農戶將畜禽種苗餵入成品並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出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並轉賣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的農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應免征增值稅。(依據:稅務總局公告第8號(2013))
(四)種子生產企業以下列生產經營方式生產銷售種子,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的農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1.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賃土地雇傭農民或員工繁育種子,再將種子經過烘幹、脫粒、風選等深加工後出售。
2.將親本種子提供給農戶進行繁育並從農戶手中收回,再將種子經過烘幹、脫粒、風選等深加工後出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