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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停車場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停車管理,滿足停車需求,改善交通狀況,保護停車者與停車場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黑龍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龍沙區、建華區、鐵鋒區。

其他縣(市)、區可參照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車輛停放的室內或者露天場所的機動車停車場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包括公***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和專用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公***停車場,是指為社會公眾存放車輛而設置的停車場所。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在車行道、人行道、公***廣場、橋下空地等城市道路範圍內統壹施劃的,為公眾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或者其他特定人群、特定車輛停放的場所。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停車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停車場日常管理工作。

公安、住建、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發改、財政、稅務、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好停車場管理的相關工作。

(壹)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全市停車場(泊位)土地政策管理工作,提供停車場土地性質認證;負責《中心城區停車場專項規劃》和新建、改建、擴建公***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規劃方案,按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我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組織審查工作。

(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指導相關部門將停車場項目納入國家重大項目儲備庫,並積極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停車場項目。

(三)市公安交警支隊負責指導建設停車場出、入口規範合理性工作、與城管局聯合推廣全市停車秩序管理工作。

(四)市財政局負責停車場(泊位)建設發展規劃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的審核保障,按文件要求規定出臺吸引社會資本加入的財政政策,多渠道籌措停車場建設資金等工作。

(五)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中心城區停車場專項規劃的具體實施建設工作,負責充電樁、市政建設工作,在人行道改造前期要預留停車設施空間。

(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對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及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工作。

(七)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停車場(泊位)建成後的接收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市人防辦負責組織推進以單建人防工程立項建設的停車場項目。第五條 經營性停車場可以由投資者經營,不得擅自通過委托、出租、承包等方式確定經營者。政府出資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經營者及經營方式,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營性停車場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等手續。第六條 鼓勵多渠道投資建設公***停車場。對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和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停車場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扶持。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進行編制,經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停車場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發展相協調。第八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公***停車場專項規劃,編制公***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公***停車場建設除由政府直接投資外,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投資者。第九條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停車場的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本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配套建設停車場。

配套建設的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壹條 下列公***建築未按停車場設置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停車場的,應改建、補建:

(壹)火車站、客運碼頭、機場、道路客運站以及公***交通與自用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影(劇)院、圖書館、醫院、會展場所、旅遊景點、商務辦公樓以及對外承辦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

(三)建築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旅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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