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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的工資附加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在實際扣除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的基礎上,殘疾人的範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房產稅優惠政策:根據《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遼寧省財政廳關於免征單位安置殘疾人房產稅的公告》(2013第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壹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含25%)。符合免稅條件的單位,憑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原值、職工月工資手冊、殘疾證及復印件、殘疾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等復印件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備案免稅手續。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安置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月均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占本單位職工總數的25%以上(含25%),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超過10人,具體減免稅比例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轉發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遼財稅201124號)文件規定,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於每年3月底前對上壹年度殘疾人就業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審核,符合通知規定標準的,可免征上壹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