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結算中心壹般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對資金池成員企業下撥的存款支付利息,使用資金的成員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壹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這樣,集團結算中心的收入來源由兩部分組成。壹個是資金池存款與下屬公司之間的利差收入。二是向使用資金的成員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
對於集團內各公司存放在結算中心的資金,集團結算中心按照各法人單位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集團內各公司按照金融保險企業征收5%的營業稅及附加。
集團內公司向結算中心借款時,集團結算中心需要按照法人單位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結算中心需要按照金融保險類企業征收5%的營業稅及附加稅。
第二,不同的稅務局處理不同的案件
2003年7月2日,漯河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分局發文,對漯河市(稅直函20033號)關於關聯企業貸款涉稅問題給予了批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壹條第壹款、國家稅務總局1995號文件和財政部財稅字2000第7號文件的規定,現批復如下:
壹是雙匯集團關聯企業在資金結算中心存款,資金結算中心統壹將資金存入銀行。資金結算中心收到銀行存款利息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存款利率向關聯企業支付存款利息(或資金占用費);此項業務不屬於營業稅範圍,關聯企業從資金結算中心收取的存款利息或(資金占用費)不征收營業稅。
二、雙匯集團資金結算中心使用調劑後的資金向關聯企業發放貸款,收取的資金占用費按規定征收金融企業營業稅。
3.雙匯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在獲得貸款後,將借入資金劃撥給關聯企業使用,資金結算中心按照支付給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向關聯企業收取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四、企業委托銀行貸款,收到銀行利息後,由委托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營業稅。
在漯河的這份文件中,資金結算中心既不是金融機構,也不是獨立法人,被賦予了“準金融機構”或“準金融公司”的地位。如果將資金結算中心視為“金融機構”,當然可以按照國1995156號文的規定,對集團內關聯企業在計算結算中心的存款免征營業稅。在資金結算中心被視為準財務公司的情況下,如果結算中心向正規金融機構放款,並向集團內關聯企業轉賬,可根據財稅20007號文件給予統借統還的營業稅特殊處理。這是好事,觸動了現金池等特殊業務的發展,但缺點是隨意擴大了156號和7號的適用範圍,有誇大稅法解釋之嫌。
北京市朝陽區地稅局認定,資金池導致不同法人單位賬戶之間的資金轉移,而這種轉移基本不是基於實際的貿易或勞務,即形成公司之間的貸款。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和文件編號1995156國家稅務總局發布,貸款是指將資金借給他人使用的行為。無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將資金拆借給他人的行為,都應視為出借行為,按照“金融保險”稅目征收營業稅。
但與壹般的公司間拆借不同,子公司在集團公司的監管下,仍然可以自由支配資金池中自己的資金。其資金使用模式更像是公司在銀行的存款,所以如果將子公司在資金池中的資金認定為存款(這裏不考慮國家信貸政策),子公司取得的利息就是存款利息收入,按照現行營業稅規定,不需要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