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境內的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個體戶等支付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2.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額(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時,無論納稅人是否屬於本單位,都應當按照適用的稅目、稅率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3.扣繳義務人應當指定支付應納稅所得額的財務會計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人員具體辦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工作。同壹扣繳義務人的不同部門支付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合並申報個人所得稅。
4.扣繳義務人應在每月的次月15日前(遇節假日順延)申報所扣繳的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報告表》,同時報送包括各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納稅情況等個人收入支付明細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5.扣繳義務人當月扣繳個人所得稅為零的,還應在次月15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進行零申報。
六、廈門地區分支機構工作人員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總機構或分支機構代扣代繳,並向廈門地區分支機構所屬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
七、對於采用電子申報的扣繳義務人,如何報送《個人收入支付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可由基層分局自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