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出具的委托書加蓋公司公章;
2.客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2.訪問非公司材料:
代理人的身份證
律師證書或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法院備案證明
公安局的介紹信
檢察院介紹信
工商登記是政府在對申請人進入市場的條件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通過登記確認申請人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資格,從而取得實際經營權的壹切活動的總稱。3月13日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壹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提出,改革工商登記制度,將“先證後照”改為“先證後照”,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放寬工商登記的其他條件。
根據法律法規和企業設立登記的程序,可以分為下列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有限責任公司(獨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集體(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企業設立的法人分支機構的工商登記單位。
全民所有制企業
全民所有制企業的事業單位
集體所有制企業
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合夥企業(普通合夥、特殊普通合夥、有限合夥)
合夥企業的分支機構。
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
個體工商戶
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
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