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的固定資產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的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壹條規定,自2009年6月5438日+10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買(包括接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或自行(包括改建、擴建、安裝、 下同)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運輸費用結算憑證(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銷項稅額,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及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營改增後,企業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應按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有償出售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十壹條規定,報酬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附件二: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壹條第四款規定:201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在建房地產項目的進項稅額,自取得之日起,取得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捐贈、投資、自建和償還債務,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基於上述規定,企業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換取被投資企業股權屬於“其他經濟利益”,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取得的不動產,也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扣除。這意味著投資企業投資不動產應繳納增值稅,並可計算銷項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被投資企業作為抵扣進項稅的憑證,從而打通了增值稅“環收逐層抵扣”的鏈條,表明投資不動產股份的行為納入了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的征稅範圍。因此,營改增後,以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投資的企業,應按不動產和無形資產的有償銷售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