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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1.行政強制的合法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2.行政強制的適度原則(合理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立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1)情節輕微,能執行就不執行;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價值應當適當;

(三)行政機關依法選擇的強制手段應當適當。

(1)間接強制手段>直接強制手段

行政機關應當優先使用間接強制手段(替代履行和執行處罰),只有在替代履行和執行處罰不能達到行政目的時,才能適用直接強制執行。

(2)危害小的手段>有害的手段

多種強制手段都能達到行政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造成損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的原則

(1)如果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就不再強制;教育達不到目標的,應當立即實施。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以書面形式)督促當事人先行履行義務。經催告後,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不再執行。

4.禁止利用行政強制力謀取利益的原則

5.保護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的原則。

(1)陳述權,為自己辯護

在作出不利於當事人的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3)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

展開: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登記或者註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要求設置、保存會計賬簿或者保存會計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會計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全部銀行賬戶的;

⑤未按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壞、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驗證或換發手續的。

(2)納稅人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扣繳義務人未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扣繳義務人從輕處罰。

(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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