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征繳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適合邢臺發展實施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辦法》。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以下簡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管理。第三條《征收辦法》和本細則所稱地方稅務機關是指各級地方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稅務稽查局。第四條《征收辦法》和本細則所稱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統稱為繳費人。繳費個人包括繳費單位下參加社會保險的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和自由職業者。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以本單位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為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繳費的個人以個人工資收入總額作為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的納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第六條社會保險費率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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