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重新申請辦理。
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關行政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通知登記機關個體工商戶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依照前兩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可能對公***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撤銷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擴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登記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申請註冊、變更登記的經營範圍涉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並向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批準文件。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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