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六條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要規範、公平、公開,主要目標是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壹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平衡地區間基礎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辦理具體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對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承擔的事項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