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十三條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